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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陆克(John Loc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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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克(1632—1704)之重要著作为《悟性论》(AnEssayConcerningHumanUnderstanding),他想在此书中确定知识之起源,并藉此决定客观真理之范围和标准。他不信人有天赋的观念和原理,他以为人心之本来恰像一张白纸(ablanktablet),智慧中一切材料,无不经过感觉而来者。一切知识之起源,一部分由于“感觉”或“感官的知觉”,其他部分则由于“反省”或“内部的知觉”。“感官的知觉”为外部的感官对于外界事物之知识。而“反省”则为内部的感官对于心理现象之知识。“感官的知觉”之各种原素与客观的真实皆有关系,如“延积”、“形状”、“运动”等;或概括一句话,说一切空间的性质皆属于外物之本身。至“声”、“色”与其他各种可感的性质,则只存于能知的主体中,而不存于所知的事物之本身。此等性质对于外物之实际变化不过是一种符号,并非其“摹本”(copy)。我们所以知道我们的思想和意志之作用,皆由于内部经验或反省而来。我们所有能力及统一之观念,及其他一切观念皆由于外部感觉与内部感觉之联合而来。人心原来只有些简单观念,其后因联合作用,乃构成复杂观念。观念之种类约分为三:1.形态观念(ideasofmodes);2.本质观念(ideasofsubstances);3.关系观念(ideasofrelations)。我们观察事物常常见数种互相联合,因而设想此数种形态必为一种本质所支持,然此种概念是不清楚而且无用。个体之原理是存在的本身。亚里士多德所谓的“第二本质”(genera)纯粹是理想的、主观的。由于我们把许多相同的个体联合成一类而给予一个同一名词之结果,观念有“同异”(idendityordiversity)、“关系”(relation)、“同存”(coexistence)、“真存”(realexistence)之四种关系;本此关系而观察诸观念之为联合或分离,对于诸观念之联合或分离之知觉即是知识。理性的判断就是其判断之真理乃根据于感觉和反省而来的概念加以发展和研究者,例如“上帝之存在”即是;超理性的判断,就是其判断之真理“或然”不能用上面之方法发现者,例如“死者可以复活”即是。此种超越理性的判断乃信仰之对象,并非属于智慧之内。至于反理性的判断则本身即有矛盾,或与其他明晰的概念不能相容。例如,“上帝不只一个”即是此种判断,既不可知,也不可信仰。此外,陆克对于上帝之存在,又引用宇宙论的证明,他又以为“灵魂为非物质”之主张是或然的,而“灵魂是物质”之主张是不可思的。至若关于道德学方面,则他主张幸福乃道德之基本原理。

陆克之重要著作为《悟性论》。

一切知识之起源,一部分由于“感觉”或“感官的知觉”,其他部分则由于“反省”或“内部的知觉”。

观念之种类约分为三:

1.形态观念

2.本质观念

3.关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