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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十二号议场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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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本次会议主要讨论的问题有三,即军机大臣莅院谈开国会的问题、湖南发行公债核议案会议和《著作权律》议案再读。军机大臣到会演说,各议员纷纷陈述需速开国会之理由,更有议员要求军机大臣对此问题明确表态,还有议员提到如果是迟开国会的上谕,军机大臣应承担副署的责任,结果军机与议员们不欢而散,为以后弹劾军机根源之一。资政院在讨论湘抚发行公债这个谘议局和督抚异议案件时,有议员主张给湘抚以“侵权违法”,请旨加以处分的具奏。《著作权律》再读时,有议员主张对相关法规变通以达到便捷之目的,被众多议员批评,认为资政院是立法机关,自己尤其要守法。宣统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一点三十分钟开议。议事曰表第十号:第一、湖南发行公债核议案,会议;第二、《著作权律》议案,再读:第三、提议陈请申明资政院立法范围议案,会议;第四、《地方学务章程》议案,三读;议长:今日议员到会者一百三十八人,现由秘书官报告文件。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报告文件。一七二号(李议员文熙):对于陈请股报告审查各省盐法事情应提为议题。议长:如有赞成李议员倡议者,请起立。各议员起立报号数者约五十余人。议长:现在赞成者己过三十人,可以作为议案。议长:现在罗议员杰有质问农工商部说帖一件,可否省略朗读?各议员:可以省略朗读。议长:有赞成此项说帖者,请起立。各议员起立赞成者在三十人以上。

议长:罗议员杰质问陆军部说帖一件,是否可以省略朗读?

各议员:可以省略朗读。

议长:有赞成此项说帖者,请起立。

各议员赞成者在三十人以上。

议长:罗议员杰有质问外务部说帖一件,是否可以省略朗读?

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秘书官(曾彝进)再朗读原案第五条“子嗣”二字改“承继人”。

议长:第五条原案修正二字,赞成者请起立。

议员多数起立赞成。

政府特派员孙培请发言,众议员皆云已经表决不宜再发言。

议长:照章表决之后不应再发议。

议长命秘书官朗读原案第六条。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六条。

六八号(文议员浦):以下“子嗣”二字亦应该作“承继人”。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落“其著作权”四字。

秘书官(曾彝进)再朗读原案第六条,加“其著作权”四字、“子嗣”二字亦改“承继人”。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请议长逐条表决,有异议者发言,无异议者就不必起立。

议长:第六条若无异议,即可以决论。

有呼“无异议、无异议”者。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七条。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遗一“至”字。

秘书官(曾彝进)再朗读原案第七条加一“至”字。

有呼“无异议、无异议”者。

议长:本议长认为诸位皆无异议,由秘书官朗读原案第八条。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八条。

某议员:“权”字上似遗“其著作”三字。

秘书官(曾彝进)再朗读原案第八条加“其著作”三字。

有呼“无异议”者。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九条。

某议负:本条第三句“著作权”上似宜加一“其”字。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法律上“准用”与“适用”意义不同,此条不能说“准用”,应该改作“适用”。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不著姓名之著作”一句不妥,本员意见凡著作人皆有名,不过不用真实姓名,不如改用“不著真实姓名之著作”为妥。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不著姓名之著作,宜于“姓名”上添“真实”120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二字,为“不著真实著名”云云较妥。

民政部特派员孙培:决不冲突。凡不著姓名之著作,是著作者欲将其著作公之于世,而不欲将其姓名使世人周知也。然虽不欲将其姓名使世人周知,未必不欲将其姓名使保护之主管衙门得知。何则?盖保护之主管衙门若不能知著作者之真实姓名,则遇有侵害其人著作权之事,主管衙门无从尽其保护也。

一一六号(孟议员昭常):第九条有语病,因为自己著作的著作权可以专利三十年,而不著姓名之著作亦得专利至三十年,似不平允。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第五条著作权是本人终身有之,又著作者身故后承继人得享有至三十年,与此不同。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有姓名之著作固当注册,不著姓名之著作似可用其别号(著)[注]册。

一零八号(刘议员春霖):第六条修正案照日本著作权法律第十五条第四项,是非著姓名不可。

一九六号(牟议员琳):议事日表每次不能议完,现在字句推敲,耽误时日,实在可惜,不若三读时再行研究。

一零九号(籍议员忠寅):牟议员主张三读再行研究,本议员赞成,但是草草通过,本员以为不妥。资政院是立法机关,对于议案不能不慎重,议事日表能议完固好,若不能议完亦无关紧要。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写其草率,毋宁郑重。

秘书官(曾彝进)再朗读原案第九条,首句“姓名”上加“真实”二字,二句“著作权”上加一“其”字,末句“准用”改“适用”。

众议员有反对首句加“真实”二字者。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此案与十六条有关系,还照原文为好。

秘书官(曾彝进)又朗读原案第九条首句用原案,删“真实”二字,余如再朗读。

呼“无异议、无异议”者甚多。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十条。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不在此列”之“列”应改为“限”。

有呼“无异议、无异议”者。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十一条无异议。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十二条无异议。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十三条无异议。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十四条“子嗣”二字改“承继人”,无异议。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十五条“子嗣”二字改“承继人”,无异议。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批准”二字可以不要,既有“注册”二字,就不必再用“批准”。

秘书官(曾彝进)再朗读十五条,删去“批准”二字,呼“无异议、无异议”者甚多。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十六条。

某议员:据修正案第二条,已将“检定、审定”等字样删去,本条似应改为“凡著作物呈请注册者,呈报时应用本身姓名”。

有呼“赞成、赞成”者。

秘书官(曾彝进)再朗读第十六条,照某议员所议改正。

一零八号(刘议员春霖):对于第十六条呈报人应记出真实姓名,本议员颇有意见,其愿记真实姓名与否,应出于本人自由之意思。若如原条“应”字,则是必须记出。鄙意拟将末句改为“亦可请记出真实姓名”。

一三七号(邵议员羲):此项根本之错误,在从前原案有“审定、检定”字项,此刻著作权中将“审定、检定”删去,似可不必再有。

八六号(喻议员长霖):原文无语病。

七二号(胡议员扔泰):因为注册可以享著作权的保护,将来既有根据,亦得享著作权。

一零八号(刘议员春霖):亦有一种若作权,不欲社会知其真姓名者,此应有自由之权,所以日本著作权律第十五条第四项云:无名或变名著作物之著作者,可请登录实名。“可”字甚活,宜采用。

八一号(章议员宗元):本议员以为不能不记真实姓名,因注册后可享三十年之权利。如不记真实姓名,倘呈报之后,三十年中有人侵夺其著作权,则控诉之时,彼何能证明其为自己之著作?(拍手拍手)

秘书官(曾毅进):又朗读原案第十六条,照某议员所议改正。

呼“无异议、无异议”者甚多。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原案第十七条第一项。

议长:原案第十七条第一项有无异议?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团体”二字可否改为“法人”?

八一号(章议员宗元):局所等并非法人,故“法人”二字不宜滥用。

七三号(汪议员荣宝):“团体”二字是否可以包括学堂、寺院等在内。122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八一号(章议员宗元):有呼“赞成”者。五九号(顾议员栋臣):有反对者。不如用“该学堂”等字样。应用“各该处所”。

秘书官(曾彝进)再朗读原案第十七条第一项,“团体”二字改为“学堂等”三字。

有呼“应无异议、无异议”者。

议长:第十七条第二项陈议员树楷提出修正案,由秘书官朗读。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陈议员提起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正案,原案“或学部原案”五字删去。

有呼“无异议”者。

议长:现在朗读股员会提起第十八条之修正案。

秘书官(曾彝进)朗读修正案第十八条。

议长:有无异议?

各议员无异议。

议长:现已五点钟,可以散会。议长离席,各议员退出议场。

下午五点零十分钟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