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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第七号议场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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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主要讨论了理藩部提出的振兴外藩实业并划一刑律议案,多数议员认为理藩部所提出的只有理由而无方法,只是议题,不成其为议案。关于河南试行印花税一案,有议员认为应待国会开后,相关法律厘定才可行,否则即是加重人民负担,所得税应先从官场办起才是正理,易宗夔并指出,“我们是谘议局间接所选者,不是人民直接所选者,准诸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之通例,我们自不能代表人民承诺新租税。”值得注意的是易宗夔首先提出资政院应讨论速开国会问题,认为它才是解救危亡的关键所在;于邦华更指出政府不将速开国会等重大议案提出则是政府的搪塞之计;雷奋则阐释了政府特派员在议场发言的时间和方式等。被后来称为资政院三杰(易宗夔、罗杰、雷奋)的议员开始大放异彩。

宣统二年九月十五日一点三十分钟开议。

议事日表第五号:

第一、振兴外藩实业并划一刑律议案(政府提出):

第二、议设审查振兴外藩实业并划一刑律议案特任股员;

第三、河南试行印花税核议案,会议;

第四、湖南湘汉航业核议案,会议;

秘书长:今天议长因病不能到会,请副议长代理。

副议长:今天议员到会者共一百四十九人,现在应由秘书官报告文件。

秘书官(张祖廉)承命撮告文件毕。

副议长:现在按照议事日表第一振兴外藩实业并划一刑律议案,由秘书官朗读议案。

秘书官(曾彝进)承命朗读议案。

朗读毕。

副议长:请理藩部说明该议案之主旨。

理藩部特派员(文斌):本特派员先代理藩部尚书宣布行政方针,并说明议案主旨。我国藩部屏卫西北,外接邻邦,内与各行省相为维系。现因我国预备立宪,藩政尤重,然欲极力整顿藩疆,非合全国之力不能措手。今幸资政院开院之始,业将本部要政之应议者奏请交议,凡所以振兴教育损益治化者,又必合蒙古、回、藏诸部落,方为完备,兹定为先近后远之办法,由内蒙古而外蒙古而西藏、回疆,以为进行之准备。凡此办法悉由主旨发生,而主旨即由行政方针所出,约分两层:一层系命意之所在,一层是办法之必要。命意所在又分两层:一层系狭义,一层系广义。狭义系整理各藩,对于藩部一部分而言;广义则因藩部为内地之屏翰,藩部无虞,内地方克保全,此系对于全国而言。是以此案重要之目的,即在保富恤藩。虽然,论保富之大旨,则种种进行方法,非有财力莫能毕举,如兴学、练兵诸要政是也。故先以振兴实业为基础;其次论恤藩之大旨。蒙古刑律系一种特别刑律,盖蒙古刑律在未改刑律以前轻于内地,今则大半重于内地,凡以流徒论者均系遣发内地,往往有未至其地,其囚因水土不服而死者,所以此种刑律应行改定。至论及办法,虽似不成议案,然国朝治藩部与各国治属地不同,既在蒙地办实业,则须蒙古议员认可,而公司集股又不分豢汉,则与地方财力相关,所以必须全体议员认可。刑律二条系改定法律,尤须交院议决通过后再定条文。理藩部提出议案大意如此,本员代行政大臣说明。至于实业有调查报告,刑事亦有专司,如有质疑均有经管各员答复。所有理藩部议案请诸公互为研究。

一八七号(刘议员述尧)请发言。

副议长:听不清楚,请登台发言。

秘书长承命说明主旨。

六一号(陈议员善同):看世界大势所趋,我中国印花税将来是应行的,不过就现今时势论,实有不可不从缓者,何则?印花税略分三类:一系贴用于民间财产货物,权利转移之证据;一系贴用于民间应行纳税之物。东西各国所以能行印花税者,大都根据于商法、民法、登记法,以民间财产货物权利转移之关系分明也,税法又有统系而不致滋扰。我中国民、商、登记等法均未订定,税法又不统一,民间财产货物权利之转移,于何调查?租税复杂,焉得不扰?必俟民、商、登记等法订定暨税法厘正后,方可行印花税。否则用何项管理方法能令商民不漏报,官吏不骚扰?况河南民穷财尽较各省尤甚,各省尚不能办,何况河南?从前直隶亦曾试办,终不能行。直隶本首善之区,尚不能办,遑问其他?就河南而言,即如该议案指定先行试办之十种公司股票,一种照公司招股章程中,以数人或数家合资共购一二股者,大抵皆贫苦小民。其雇用工匠合同、各项承揽字据、期票、借款字据四种,关涉于贫苦小民者,居其大多数。至析产、承嗣二种,贫富所同,然固有析产、承嗣而毫无财产者。以上七种,并皆扰及贫苦小民,而该议案顾谓于贫苦小民不至有扰及之虑,殊不可解。从长计较,我中国印花税终以缓办为是。本议员意见如此,请大家研究。

九四号(王议员佐良):印花税各国通行,为最良方法。中国现时税法未定,国家税与地方税并未划分,恐不能行。若就印花税论,不止河南宜行,将来通国皆宜仿行。部章所载各项承揽字据,粘贴印花税,原为涉讼作据,若无须涉讼之件,必不粘贴,非巡警稽查不可。其无巡警稽查地方,当归何人稽查?至此种字据,乡民不用印花,有何方法可以通行?是亦一问题。近来各省因办新政,今日筹款,明日加捐,激逼民变,层见叠出。再行印花,难免不又生出事端。此事不但河南谘议局不承认,即河南巡抚,问心能否自安?若谓现在土药税裁减,无款可抵,非强迫行印花税不可;或者通商口岸有巡警稽查地方可以行去,然还有一种洋人的货物,都有包票,有此包票,沿途经过关卡,并不受查,自然可以过去,于华商平日种种留难,已不堪言,再行印花,苛扰更甚。仔细研究此项税法,当如何斟酌尽善,方可适用。且城镇乡地方自治尚未成立,巡警亦未遍设,要办此事,必须多派人稽查。试问所收之数能否足敷开销?其骚扰何堪设想!据本员意见,此刻缓行印花税。一面先定税法,裁撤杂税;一面豁除私捐,以纾民困;尤宜速开国会,使天下人民知国家收税所以保护人民也。如此,则印花税方可通行无碍。本员意见如此,大家以为何如?

一二九号(汪议员龙光):印花税因度支部抵补土药统税而办,一面有消即一面有长,而此刻人民负担太重,税目烦多。为人民担负着想,一面有长,又应一面有消。就印花税范围以内之事而论,度支部既拟印花税,而于税契一项,不早减轻,而反加重,将来印花税实行之后,税契还是取消还是重叠加取,狠是一个疑问。便抛开此疑问,只管办去,前途也毫无障碍,然究是枝枝节节之事。变法以来,万事待举,诚不能不加重人民负担。我国现今用款比较从前虽多,比较东西各国仍是少数。然东西各国土地小于我,用款多于我,竟能推行尽利者,一由于教育普及.人人知道有纳税当兵之义务;二由有国家监督,对于预算、决算,都能核实,而其原则,仍由制立税法,对于各种都能平均,不使贫民负担独重。我国盐斤加价,贫富不分,最为恶税。既无一人能逃,而又间接以取之,愚民只50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知是(长)[涨]价,并不知是加税。契税一项,度支部以为是取诸买田买屋之人,殊不知买产之人,早在价值中预储税契地步,仍是窘迫一面吃亏。看来我国各税,反是穷民负担居多,而官场之人,从前优胜不说,如今即号称剔除中饱之时,内外大小官场,所谓公费、薪水,多以万计,少以千计,不闻一钱输作国用。此种道理,就不平均。本议员意思,印花税因是良税,可行不妨少待,应俟国家税、地方税通盘厘订,令各种担负支配平均,而一二年内国会迟早要开,有人民为之监督,尔时再行不迟。查度支部原奏,对于印花税也恐怕有窒碍难行之处,所以名为试办,亦是恐怕不能推行之意思。本员以为,与其试办不行而复止,不如将国税通盘整理,使人民立于监督地位,认为当行,则上下并力一心,无所谓试,乃所以重国用而崇政体。若言试办,直隶虽试而不行矣,倘河南又试办不行,何以处之?河南谘议局推向沿江沿海一带,倘沿江沿海省分又试办不行,某省又不行,而阻挠此税之人,反执以为口实。中国地大物博,不患无税,只患制税与征收方法两不得当耳。本员之意,重在要将各税通盘整顿,使归平均,而官场以身先之。所谓先之者,则所得税应先从官场办起是也。诚能如此,则艮心咸服矣。

一五三号(易议员宗夔):本议员对于河南印花税的问题,是由根本上之解决。印花税不止是河南一省所办的,是关系全国问题。现今本院开会半月,预算案尚未交出,岁入若干、岁出若干,通不得知,何能悬揣印花税之必要?况且国会未开,人民无直接选举之权。我们是谘议局间接所选者,不是人民直接所选者,准诸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之通例,我们自不能代表人民承诺新租税。故本议员的意思,是主张河南印花税用“缓办”二字。

九四号(王议员佐良):此案与广西禁烟案一样,应交审查,请议长表决。

六二号(刘议员泽熙):本议员对于河南试行印花税核议案颇有疑义,疑义维何?即河南巡抚及谘议局对于印花税之权限问题是也。欲解决此问题,第一、当审印花税性质果应属于国家税乎,抑应属于地方税乎?就印花税之本质观之,与他税不同,盖于移转财产之证券上而贴以印花税以昭信用者也,如以此税作为地方税,则甲省之证券流至乙省,必应再贴印花税,是今日之厘金一税而再税也;且就印花税之原起观之,闻度部奏定此税,原系抵补土药税厘,故奏折内声明此项税法,俟收数稍旺,再行酌定,以一二成分给各省作为行政经费,是当其定案之先,明明认此税为国家税,而许地方税以附加者也,木然则无所谓酌以一二成分给各省耳。合印花税之本质及其原起观之,则宜认为国家税,当无疑义。即让一步,不论印花税之本质如何,亦不论印花税之原起如何,他日划分国家税、地方税,可以由政府指定,以此为地方税,固属无所不可。然现在地方税、国家税未分之际,旧日税法及近年新增税法,与其视为地方税法,无宁视为国家税之为当也。盖国家税为主,地方税为附,未有主体不立而附体可以先立者也。国家税、地方税未分以前,无论何税,暂应视为国家税,而混于国家税中,提出一部分作为地方行政经费,此清理财政章之所规定也。第二、当审查谘议局议决税法权限之范围。谘议局议决税法权发生于《谘议局章程》二十四条第四项议决本省税法及公债事件,诸君试想一想,税法上而冠以“本省”二字,其议决权之范围限于地方税中之省税,彰彰明甚。即让一步,谓凡国家赋税无非取之各省人民,“本省”二字可以包国家税、地方税在内,依此解释,则中央政府颁布一税法,必须各省谘议局议决,而后施行。假令甲谘议局以为可行,乙谘议局以为应缓;丙谘议局以为宜增,丁谘议局以为宜减。群言庞杂,莫衷一是。则中央政府之法令,合二十二谘议局而议之,不啻析为二十二个法令也,税法又何能统一乎?即再让一步,谓税法不必统一,仍可照现在情形,各省各自为政办理,试问谘议局议决以后,果有效力否乎?如无效力,则谘议局之章程坏矣;如有效力,则咨政院之章程又坏矣。谘议局与资政院之界限不清,所谓议决税法权者,必有~破坏者矣。然则印花税性质即为国家税,而谘议局议决税法又以地方税中之省税为限,彼河南巡抚胡为以此税法提交谘议局也?则此案之曲在河南巡抚,不待智者而后知也。至印花税可行不可行,则是资政院对于度支部之问题,而非河南巡抚对于谘议局之问题也。盖度支部为制定全国税法机关,而资政院又为议决全国税法机关,本相对待的。如资政院对于印花税认为良税,而度支部奏定之税则又无窒碍难行之处,则颁布以后,一切施行方法即是度支部行政范围以内事件;如资政院认此税为非良税,或度支部奏定之税则有窒碍难行之处,自可由资政院照章提出修正案,请旨裁可。今日时候不早,应请议长将此案权限之问题及印花税应否由资政院提出修正案之问题咨询本院决定。

度支部特派员(娄思诰)至议台陈述意见,议员有谓其违背定章,不应发言者。

度支部特派员(李景铭)朗读《院章》第十九条,彼此争辩,议场大哗。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方才政府说的事情不能不着实讨论,一发言间,无论是政府,是政府特派员,总是要遵此奏定《院章》及《议事细则》,今天因此项议案是河南巡抚因为试办印花税事件与谘议局异议,所以送到资政院核议,资政院先要审查两方争执之是非,说不到印花税之应办不应办,缓亦不缓办,且此案并非政府提出之议案,今天政府委员陈明意见,是自违背奏定《院章》及《议事细则》。

(语未终)度支部特派员据《议事细则》第四十八条争辩。(众大哗)52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照《资政院(二)院章》第十九条及《议事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或政府特派员,对于非政府提出之议案,要讨论之时,方可以发议。今天政府特派员是仅看过《院章》,未曾看过《议事细则》,并未细玩《院章》之所以规定,所以发出来的话多与《院章》不合。(拍手拍手)如此情形,竟将《院章》及《议事细则》全然消灭,(拍手拍手)并不知《议事细则》第四十八条是从院章第十九条生出来的,此是第一件要说明。(拍手拍手)第二件要说明《议事细则》第二十六条之所规定,初读之际,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或提议议员,应说明议案之主旨。比方有一件议案是军机大臣提出,就应归军机大臣说明主旨;是各部大臣提出,就应归各部行政大臣说明主旨;是议员提出,就应归提出之人说明主旨。试问今天这个议案既不是度支部行政大臣提出,度支部特派员就不应在此时发言。发言与说明主旨是两件事,说明主旨是说明提出议案之主旨,发言是陈述对于议案之意见。初读之时,应当讲话者是提出议案之人,我们不可不明白。照此说来,凡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到资政院议事时候,不是他提出议案.他就不能讲话耶?抑又不然。既不是提出议案之人,讲话就有时候。在什么时候?就是第四十八条所说讨论的时候。(拍手拍手)提出议案之人,在初读时候可以说明主旨;若是非提出议案之人,要发议,则非等到讨论时候不可。(拍手拍手)所以照第四十八条,说明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有何意见发表,无论何时,议长都应当允许,自然都可以讲话。试观《议事细则》第三节下有二字,其字云何?就是“讨论”二字。(拍手拍手)照此说来,《议事细则》第三节第四十八条就是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应当发言之时,“陈述意见”四字是在《资政院院章》第十九条,说明主旨是在《议事细则》第二十六条,发议是在《议事细则》第四十八条。政府特派员必须平心静气研究清楚,不要将说明主旨、陈述意见及发议三个名词并为一谈。《院章》及《细则》既己规定明白,政府特派员不得在资政院坚执异议,且《议事细则》系奉旨批准施行,无论军机大臣、各部行政大臣、政府特派员及议员共宜遵守。今天议员内并未提出反对印花税之议案,度支部特派员何必急急答辩?须知议员如欲反对印花税,决非寥寥数语所能反对者,现在度支部未有议案出来,印花税事件亦未经过讨论,就用不到度支都特派员出来说话。(拍手拍手)

六七号(王议员璨芳):提出议案的人有几种:一种是军机大臣提出的议案,一种是各部行政大臣提出的议案,一种是政府特派员提出的议案,有(提议论员)议员提出的议案。何人提出之议案,是否何人说明主旨?

一一七号(雷议员奋):要知王议员意见与本议员意见不同。比方军机大臣提出之议案,军机大臣不过说是一个机关,不是说军机大臣是哪一位。我们要晓得军机大臣向来有四位,我们不管军机大臣是哪一位提出议案,凡是军机大臣提出来的议案,军机大臣就可以讲话。凡是行政大臣提出来,行政大臣就可说明主旨,并不问哪一位。譬如民政部提出来的议案,度支部行政大臣出来说明主旨,我们议员能否满意?(拍手)

众议员请议长宣布散会。

副议长宣告散会。

下午六点钟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