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 10 日下午,河北邯郸肥乡区,一个十三岁的男孩坐上同学的电动车后座,往村外去了。
那天他没有回家吃晚饭。
那是星期日下午。往村外那条路上过去四辆电动车,两两一拨,都是同班同学,都十三岁。
当天晚上,家里人开始找他。第二天,警察找到了那处废弃的蔬菜大棚。
三个十三岁的孩子,杀死了第四个十三岁的孩子。这件事后来被写进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年度白皮书,被新华社通稿称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但它真正的位置不在案卷里——它在一部法律的边上:那一条把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岁往下挪了两岁的条文,第一次在这样一起案子里被完整地走完了一遍。

一、大棚里
法院后来在判决里把那天下午拆成了一段一段。
张某某和李某,同班同学,跟王某某有矛盾。矛盾是什么,通稿里只有这两个字。张某某提出来:把王某某杀了,他手机里的钱两个人分。这个提议不是当场起意,两个人“多次共谋”。
然后是两个准备动作。张某某选定了村外一处废弃的蔬菜大棚;他还提前带着铁锹去挖了坑。
3 月 10 日下午,张某某把王某某骗了出来。李某的电动车要放在马某某家充电,于是李某骑马某某的车,载着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车,载着王某某。四个人往大棚去。
路上,李某按张某某的指使,把要杀王某某这件事告诉了马某某。
进了大棚,张某某先动的手,用的是那把提前带来的铁锹。李某帮着控制住王某某。马某某看见这一幕,走出了大棚。
王某某死在里面。张某某和李某把尸体埋了。
三个人骑着电动车离开。张某某把王某某微信账户里的钱转到自己手机上,回家跟李某分了。手机卡取出来,让马某某砸掉;手机交给李某,扔了。
这一段没有任何一处需要形容词。三个十三岁的孩子,在一个废弃大棚里,按事先的分工做完了一件事,然后处理了三样东西:尸体、钱、手机。判决书用的是公文语言,读起来却比任何描写都冷。
二、那笔钱和那张卡
要先说清楚这三样东西为什么值得单列。
微信里的钱是这起案子的起因。通稿写得很直白:共谋的内容是“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一个十三岁的初中生,微信零钱里能有多少钱?几十、几百,最多上千——过年收的红包、家里给的饭钱。为了这样一笔钱,两个人商量了不止一次。
这里没有任何“一时冲动”的空间。冲动不需要提前挖坑。
第二样是手机卡。三个人都知道,卡能定位。砸卡这个动作是张某某指使的,动手的是马某某,而马某某是那个中途走出大棚的人。法院后来认定:他“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因此“参与了共同犯罪”。他在杀人那一刻不在场,但他在事后做了一件让侦查变难的事。
第三样是埋尸。大棚是张某某自己选的,坑是他自己提前挖的。也就是说,藏尸的地点不是临时的慌乱,是计划的一部分。
三、从“人不见了”到“人找到了”
案发之后发生的事,官方通稿只留下一句: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了埋尸现场。
这一句值得停一下。
在未成年人案件里,第一次讯问有硬规矩。《刑事诉讼法》要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来不了的,要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个到场的人叫“合适成年人”,他的位置不是旁听,是替这个孩子看着程序有没有走歪。
换句话说,那天坐在讯问室里的,不只是一个十三岁的孩子和一个警察。还有大人,有记录,有签字。
三个孩子里,最先开口的是马某某。他交代了,然后带着警察去了大棚。这个顺序在后来的量刑里被记了一笔——不是“立功”,是“案发后如实供述”,属于可以从轻的情节。
至于从 3 月 10 日晚上家里开始找人,到遗体被找到,中间那几十个小时是怎么过的,通稿没有写。家属找过谁、问过谁、哪一句话让他们起了疑,公开报道里也没有。这些空白我不填。
四、十二岁那条线
要理解 2024 年 12 月 30 日那份判决,得先回到 2021 年 3 月 1 日。
在那一天之前,中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一条硬线:不满十四周岁,无论做了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这条线写进 1979 年刑法,1997 年刑法原样保留,四十多年没动过。
2019 年 10 月,辽宁大连,一个十三岁的男孩把一个十岁的女孩骗到家里杀害。因为他差几个月才满十四岁,依法不予刑事处罚,只被收容教养三年。那件案子之后,“十四岁”这三个字第一次被大规模地拿出来讨论:一个能骗人、能动手、能藏尸的十三岁孩子,法律说他还不懂事。
2020 年 12 月 26 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第十七条后面加了一款: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款是四道门,得一起过:罪名限两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后果限两种(致死,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情节必须恶劣;最后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点头。
前三道门由办案机关判断,第四道门只有一个机关能开。
五、核准追诉不是定罪
2024 年 4 月 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经审查,依法决定对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很多人把这一天读成“定了”。它不是。
核准追诉解决的是一个前置问题:这个孩子够不够年龄负刑事责任。它是一个程序上的门槛,不是一个实体上的结论。门开了,人还要走进法院,还要经过侦查、起诉、庭审、质证,还要由法院判断他做了什么、做到什么程度、该判多少。
这就是为什么 4 月 8 日之后还有八个多月,才有了 12 月 30 日的判决。
根据最高检 2025 年 6 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2024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对 34 名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34 这个数字放在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总量里非常小;它说明这一款在设计上是“例外”,不是“常规”。
六、2024 年 12 月 30 日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张某某: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某: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十二年。
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决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个人的差别,判决里给了理由。张某某提议杀人、纠集他人、提前准备、直接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实施杀人、事后平分赃款,也是主犯,但罪责小于张某某。马某某在去现场的路上才知道要杀人,跟去了,看见动手就离开,事后帮着毁了手机卡——他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没有参与预谋,没有实施具体加害行为,所以依第十七条第五款不予刑事处罚。
专门矫治教育不是放回家。它是 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的一套措施: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决定,在专门学校内闭环管理,人身自由在一定期限内受限。这一套东西在中国是新的,2021 年之后才真正开始运转,各地落地的情况差别很大。
它替下来的那个旧办法叫“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挂在《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上,没有期限规定,也没有司法审查,由公安机关直接决定,把这类孩子送进劳动教养性质的场所。2020 年 12 月那一次修法,把“收容教养”四个字从刑法里删掉了。删的原因不复杂:一个既能决定把未成年人关起来、又不经过法院、还不写期限的制度,在一个越来越强调程序的国家里撑不住了。但对马某某这样的孩子来说,新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和旧制度一样——把他放在哪儿,放多久,谁来签字。
还有一个问题所有人都在问:为什么不是死刑?
因为《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条没有例外,不管手段多残忍、情节多恶劣。所以对张某某来说,无期徒刑就是法律允许的最高刑。这不是法官的仁慈,是立法者提前画好的天花板。
七、判决书没有写的
判决之后,网上有两种声音。
一种说太轻:一条十三岁的命,换一个无期、一个十二年、一个不罚。
一种说太重:三个孩子,最大的也才十三岁,一辈子就这么定了。
这两种说法都没有说错,只是它们问的不是同一个问题。前一种问的是结果对不对等,后一种问的是年龄该不该负责。法律只回答后一个。
真正没有人回答的是中间那一段:从“有矛盾”到“多次共谋”,中间有多长?从“多次共谋”到“带着铁锹去挖坑”,中间又有多长?
村子里、学校里、微信群里,那段时间里有没有人看见过什么、听见过什么?通稿没有写,公开报道里也没有。法院只认定“存在矛盾”四个字,没有展开是什么矛盾、谁先起的、持续了多久。
一个十三岁的孩子能想到提前挖坑、事后转账、砸卡、扔手机,说明他对“查案”这件事有相当清楚的想象。他的想象是从哪儿来的,判决书不负责回答。
这一篇里的日期、动作、判决,都出自新华社 2024 年 12 月 30 日的通稿,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 年 4 月 8 日的发布和 2025 年 6 月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
大棚还在村外。那种棚子在华北的田里到处都是,钢架、塑料膜,废了以后没人拆,风一吹哗哗响。3 月的河北还挺冷,棚里比外面更冷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