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九点十六分,云南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兴海检查站,一辆车从镜头前开过去。
后来这段监控被反复调出来看。车速正常,没有停,也没有加速。副驾驶上坐着一个二十一岁的女孩,姓李,南京人,那年大学刚毕业。
那是她最后一次出现在镜头里。
事情要从一张机票说起。
2020 年 7 月 9 日,李某月从南京禄口机场上了飞机,飞到昆明,当天晚上转机到西双版纳的景洪,再从景洪坐车往西走,进了勐海县。她跟家里说的是去云南。
勐海离缅甸边境不远,县城不大,四周全是山。城边上有个普洱茶公园,白天有人上去散步,天黑以后基本没人。公园后面是山林,茶树一垄一垄种在坡上,坡地之间有土,土很松。
七月是雨季。云南的雨季不是一直下,是一阵一阵的,下一场,停一会,空气里全是水汽,土吸饱了水,挖起来不费劲。
在她落地之前,那个坑已经挖好了。

一、一个父亲在南京报的警
李某月失联之后,最先动起来的是她父亲李胜。
女儿的电话打不通,微信不回。一开始家里以为信号不好,或者手机丢了——年轻人在外面玩,一两天不回消息是常有的事。等到第三天、第四天还没有消息,李胜从老家赶到南京,报了警。
警方查到的第一条硬线索是机票。7 月 9 日,南京飞昆明;当天,昆明飞景洪;晚上,景洪到勐海。再往后,是兴海检查站的监控,九点十六分,车过去。
再往后,没有了。
这就是这类案子最难受的地方:一个人从机场出来,坐上别人的车,走进一片没有监控的山,线索就断在一段公路上。勐海那一带山路多,岔口多,往外是边境,往内是茶山,一个县几百公里,找一个人跟找一根针差不多。
这里要补一句“普洱茶公园”是什么。它不是城里那种有围墙、有大门、有保安的城市公园,而是围着几片古茶林修起来的一片山地,栈道、观景台、几处茶亭散在坡上,进出口不止一个,天黑之后没有灯。当地人白天上去走走,采茶的季节有工人在坡上干活;到了晚上,那地方就是一座山。
李胜后来在勐海待了很久。他拿着女儿的照片,在县城里问,在公园附近问,在那些他从来没听说过名字的村寨里问。一个父亲在异乡的山路上走,能做的事情其实很有限——他不知道该往哪个方向走,也不知道该问谁。
八月四日,勐海县公安局发了一份通报。
通报很短。里面写着:犯罪嫌疑人洪峤与张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谋,张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县,于 2020 年 7 月 9 日晚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
那天之后,李胜不用再找了。
二、三个人,两次演练,一个坑
法院后来查明的事情,比通报里的那几行字要冷得多。
主犯洪峤,南京人,与李某月是恋人关系。法院的表述是“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随后他产生了杀害李某月的念头。至于那个矛盾具体是什么,公开的通稿没有再往下写,也没有采信网上流传的各种版本——这一点后面还要说。
他没有自己动手。他找了两个人:张晨光、曹泽青。
2020 年 7 月 6 日,三个人在南京把地点定了下来:云南省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这个选择不是随手一指。南京到勐海,两千多公里,飞机转飞机再转汽车;那里是山区,是边境县,是外地人根本不会去的地方。
定完地点,洪峤做了几件事:出钱,出部分作案工具,带着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且交代了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的要求。
“多次演练”这四个字,是这段案情里最难读过去的一处。杀人这件事被拆成了工序:怎么接近,怎么下手,谁先谁后,做完以后怎么回话。它不是一时冲动,是一套被反复走过的流程。
七月九日上午,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坐飞机,提前到了景洪,再赶到勐海。他们在普洱茶公园买了铁锹,在山上预先挖好了一个土坑。
当晚九点左右,李某月被诱骗到那个地点。
她被杀害,被埋进那个坑里。动手的是曹泽青和张晨光。
洪峤从头到尾没有出现在那座山上。
三、为什么“不在现场”也算主犯
这是这类案子在法律上最关键的一层,也是很多读者容易卡住的地方:人不是你杀的,为什么判你死刑?
中国刑法把共同犯罪里的人分成几种: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按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洪峤的角色是“造意者”——是他起的念头,是他定的地点,是他出的钱和工具,是他把两个人送到两千公里外,是他要求“定时汇报”。法院认定他是主犯,理由就在这里。
这一层在英美法里有一个很近的对应物:conspiracy(共谋)和 aiding and abetting(帮助与教唆)。凡看过美国上世纪六十年代末那桩案子的人,对这套逻辑不会陌生——查尔斯·曼森(Charles Manson)自己没有动手杀过一个人,他让“家族”里的年轻人去做,一九七一年仍被加州法院判了死刑(后因加州废死改判终身监禁)。法庭用的不是“你亲手杀了谁”,而是“你是不是那个让这件事发生的人”。
两边的差别在程序,不在道理。美国走的是陪审团加州最高法院;中国走的是合议庭加二审,死刑还要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
本案的复核结果,写在 2023 年 5 月 7 日新华社的那条通稿里: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死刑。
换句话说,从判到执行,中间还有一道不相干的关口要过。这也是为什么 2022 年 7 月判了死刑,人却到 2023 年 5 月才执行。
四、庭上的争点:他说自己无罪
一审在 2022 年 7 月 7 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是这样的:洪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张晨光、曹泽青犯故意杀人罪,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祁文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那笔盗窃回过头看很刺眼。2019 年 5 月,洪峤指使祁文强在南京一家度假区偷了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一万八千元。夜视仪是夜里在野外用的东西。
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都上诉了。洪峤说自己无罪,另外两人认为量刑过重。2022 年 8 月 26 日二审开庭,洪峤远程出庭,仍然坚持无罪,并提出自己有精神疾病、要求做精神鉴定。法院驳回了他这个要求。当天的庭没有宣判。
二审开庭那天,李胜在西双版纳。庭审结束后他对记者讲了几句话,没有喊,也没有骂,只是把庭上听到的东西复述了一遍:那个人在屏幕那头说自己无罪,说自己有精神病。
9 月 20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里要讲清楚一件事:说他“无罪”的是他自己,不是法院。被告人在庭上怎么辩,是他的权利;法院认定什么,是另一回事。这篇里凡是“法院认定”的,都出自判决和通稿;凡是“他辩称”的,都只是他说的。两者不能混着写。
还有一处,公开的权威通稿从头到尾没有交代:他用什么说法把李某月带去了勐海。网上关于这一点有很多版本,说得有鼻子有眼,但没有一个能在法院的认定里找到。这种地方,本栏目一律留白。
五、死缓、赔偿,和一份撤诉
张晨光、曹泽青判的是死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不是“关两年就放”,也不是“不用死”。它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两年里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英语读者来说,最接近的说法是 a death sentence with a two-year reprieve——刑罚本身还是死刑,只是给了一个二年的考察窗口。
一审判决里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法院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刑事案件里被害人一方就经济损失提出的赔偿请求,一般跟刑事部分一起审。这个案子里,李某月的父母提出了,又撤回了。法院准许了。
所以判决书上“赔偿”那一栏是空的。他们没有要这笔钱。
撤诉是他们的权利,理由他们没对外讲,本文也不替他们讲。能确定的只有一件事:他们到庭了,他们听了宣判,然后他们放弃了那笔钱。
六、最后十个月
2022 年 9 月二审维持原判,案子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后,2023 年 5 月 7 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洪峤执行死刑,检察机关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前,法院安排他会见了近亲属。
从一审到执行,十个月。
那天李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已经知道这个消息了,“这是一个终归要到来的结果”,心里的一块石头总算落地,现在想着能慢慢回归平静。他还说了一句“感谢所有一直关注这件事的人们”。
同一篇报道里有一句不显眼的话:这个案子还有两个月就满三年了。
李某月 2020 年 7 月 9 日晚上九点十六分经过兴海检查站。那年她二十一岁,刚毕业,学的是空乘。她本来应该在飞机上。
普洱茶公园现在还在,白天有人上去散步,茶树的垄还是那样一垄一垄排在坡上。雨季来的时候,土还是那么松。那个坑早就被填回去了,填得跟旁边没什么两样——如果不是案卷里写着坐标,没有人能看出来这里曾经挖开过。
案卷里还记着洪峤交代的那些要求:作案细节,定时汇报。
山上信号不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