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 3 月 16 日,天还没亮,石家庄长安区育才街的国棉三厂宿舍区里,楼道中放着一只鼓鼓的编织袋。
楼里有人翻了个身,有人起夜,有人在等天亮去上班。
然后第一声巨响来了。
这一天是星期五。凌晨四点过后,石家庄三个城区的居民区在一小时之内接连响起爆炸:国棉三厂宿舍区的 15 号、16 号楼,和平路市建一公司宿舍 1 号楼,新华区电大街的市五金公司宿舍楼,还有桥东区民进街 35 号院的一处仓库。
事后统计:108 人死亡,38 人受伤,其中重伤 5 人、轻伤 8 人。检察机关在起诉时称,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一起爆炸案。
放炸药的人叫靳如超,时年四十岁,石家庄国棉三厂的工人,1997 年 8 月刑满释放。
他恨的人不多,大约五六个:邻居、继母、前妻、姐姐。
死的人是一百零八个。

一、四点多
第一栋楼塌下来的时候,很多人还在睡。
宿舍区的楼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盖的那种砖混结构,六层,一层十几户,楼道窄,墙薄。后来参与救援的人说,那种楼一旦承重墙被切断,几乎不会给人留出反应的时间——先是垂直塌下来,然后二层的楼板压到一层,一层压到地下室。
爆炸之后,公安、消防、武警、矿山救护队全上来了。石家庄的医院在那一夜全部开了绿色通道,献血的人在采血车前排到街角。
现场有一样东西,后来被反复写进报道:楼道里的水泥台阶被掀翻以后,露出下面的红砖,砖缝里嵌着头发和衣角的纤维。救援的人用双手扒,扒到手套磨破,换了手套再扒。
天亮之后,人们才看清这一夜到底发生了什么:不是一起爆炸,是四处。不是一栋楼,是四栋楼,加一处仓库。
而且是有顺序的。一处响了,其他几处才响。中间隔着时间,隔着城市,隔着还没明白过来的人。
二、一个听不见的人
靳如超 1960 年 12 月出生,原籍江苏宿迁,小学文化。
据当年的报道,他八岁开始在石家庄光明街小学上学,九岁那年因病导致听力障碍,之后转到棉三子弟学校。这个细节后来被很多记者写进稿子,因为它解释了一件事:他说话声音很大,别人跟他说话他也听不太清,他从小到大活在一种半隔绝的状态里。
1976 年,他进石家庄棉纺三厂五七劳动公司参加工作;1977 年到棉三准备车间当工人。1984 年结婚。
1988 年,他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 年 8 月,他刑满释放。
出狱之后,他没有正当职业。修过三轮车,推销过化妆品,倒卖过火车票。据当年的报道,家里人曾为他办过保外就医,但他回来后把已经离婚的妻子关在家里,把家搅得不得安宁,二十一天后又被重新收监。
这些细节拼起来,是一个人在十几年里一步一步退到墙角的过程:耳朵不好,工作没了,婚姻散了,坐过牢,出狱后没有一处地方是稳的。
但这条线不能用来替他解释什么。因为被他恨的那些人,跟他之间的事,都是些琐事——通稿用的词是「家庭琐事」。邻居吵过架,继母有过口角,前妻离了婚,姐姐卖了房子。
四栋楼,就是这四件事的地址。
三、六百公斤
2001 年 3 月 12 日到 14 日,靳如超先后三次到河北鹿泉市,找农民王玉顺、郝凤琴买炸药。
王玉顺和郝凤琴是一对做非法生意的搭档。一审认定,从 2000 年 3 月起,两个人非法制造并向他人售出硝铵炸药两万三千多公斤。靳如超三次共买走六百公斤,还做了爆炸试验。
硝铵炸药是矿山、采石场用的工业炸药,敏感度低,需要雷管和导火索起爆,所以威力稳定、易于运输。六百公斤,按当年常见的包装,是二十多袋。
3 月 15 日上午,他把炸药运到石家庄郊外藏起来。当天晚上到第二天凌晨,他把 575 公斤炸药分装、配上引爆装置,分别搬到四个地方。
引爆装置是五十枚雷管加二十多根导火索,这些是他上一年从鹿泉市石井采石一厂工人胡晓洪手里买的。
一个人,一夜之间,把五百七十多公斤炸药分送到四栋楼里,还要躲开门卫、邻居、夜归的人。这件事听起来几乎不可能,但它确实发生了——这也说明那几栋楼是什么样子:没有门禁,没有监控,楼道灯坏了一半,深夜进出一个搬东西的人,不会有人多看一眼。
顺便说一句这种炸药。硝铵炸药的主料是硝酸铵,本来是化肥,掺上燃料、用强冲击起爆,就成了最便宜的大宗工业炸药。中国农村采石、修梯田用它用了几十年。1995 年 4 月美国俄克拉何马城那栋联邦大楼,被炸死一百六十八人,用的也是这个配方——两吨硝酸铵加燃料油。
中国对民用爆炸物品一直有证照管理:生产、销售、运输、储存都要有记录。石家庄这个案子暴露的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制度在县一级落不了地。鹿泉那两个农民在作坊里干了一年,卖出两万三千多公斤,没人拦。靳如超买六百公斤炸药,跟买六百公斤水泥一样容易。
2001 年之后,这一块的管理明显收紧;2006 年国务院出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把生产、销售、运输串成一条许可链,还加了流向登记。这些条文救不了 2001 年那四栋楼里的人,但它们是那之后才有的东西。
四、云南那一刀
时间往前推七天。
3 月 9 日,靳如超在云南马关县,用一把柴刀杀死了一名曾与他同居的女青年。
通稿里没有写她的名字,只写「一名曾与其同居的女青年」。据当年的报道,她姓韦,云南马关人,曾与靳如超在石家庄同居过三个月,后来回了老家。靳如超追到马关,要她回去,她不肯。
这一刀,是整个案子的分水岭。
在这之前,他是一个有前科、有纠纷、说话很冲的中年人。在这之后,他是一个已经杀过人的人。杀人之后他没有跑,他回了石家庄,用三天时间买炸药,用一天时间踩点,用一夜时间安放。
也就是说,从 3 月 9 日到 3 月 16 日,中间有整整七天。这七天里,他从云南回到河北,从一个人变成一个要拉一整栋楼陪葬的人。
这一段没有任何官方文件解释他为什么这样选择顺序。能确定的只有时间线本身:先杀一个人,再炸四栋楼。
五、八天
爆炸发生在 16 日凌晨。
3 月 23 日 8 时 20 分,靳如超在广西北海市被公安干警抓获。
从案发到落网,八天。
这八天里发生了什么,公开通稿只写了结果,没写过程。能查到的只有几件事:公安部向全国发出了通缉;河北、广西、云南等地警方并案;3 月 20 日前后,他的照片出现在各地的车站、旅店、收费站。
这套东西在 2001 年算是新工具。九十年代后期开始,带有照片和悬赏金额的公开通缉令成了常规手段,像这样量级的案子会挂到最高一档,印成纸,贴到车站、长途汽车站、旅店和收费站。那个年代住店要交身份证,跨省出行还要各种证明,一张贴在墙上的脸,是有用的。
所以抓到他的原因并不传奇:一台印刷机,一份下发名单,和一个在窗口多看了两眼的办事员。
八天,在那个还没有遍布摄像头的年代,算很快。他一路向南,从河北到广西,两千多公里,坐什么车、住在哪里,公开材料没有细说。
六、审判
2001 年 4 月 17 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4 月 18 日公开宣判。
判决:靳如超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案三人:王玉顺、郝凤琴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胡晓洪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
四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4 月 29 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的上诉,维持原判;胡晓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理由是「考虑到其犯罪的具体情节,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同时,河北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死刑,宣判后立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这里有一个今天容易被忽略的制度细节:2001 年,死刑核准权还没有全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1983 年起,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直到 2007 年 1 月 1 日,这项权力才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所以这个案子的最后一道关,是在石家庄的法庭上过的,不是在北京。通稿里那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说的就是这件事。
七、一百零八
108 个人。
这个数字里有几岁的孩子,有下了夜班刚躺下的工人,有早起准备去摆摊的老人。官方通稿没有公布名单,只公布了数字和伤情分级:重伤 5 人,轻伤 8 人。
那四栋楼后来重建了。国棉三厂在 2000 年代后期陆续改制、搬迁,宿舍区慢慢变成了老小区。二十多年过去,育才街那一片的楼还是六层,还是砖混,楼道里还是堆着杂物。
案卷里,那四处地方写的是四个地址。四个地址后面,是四栋楼。四栋楼后面,是一百零八个再也没能醒过来的人。
而他恨的那几个人,有的死了,有的没死。通稿没有说。
靳如超在 2001 年 4 月 29 日被执行死刑。同一天上午,王玉顺、郝凤琴一起。
从爆炸到枪决,四十四天。
这个速度在当年不算异常——重案从速,是那个年代司法的常态。但它也留下了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一个人从 3 月 9 日杀第一个人,到 3 月 16 日炸掉四栋楼,中间有七天;这七天里,如果有人拦住他,会不会不一样。
没有人拦住他。
那天凌晨,楼道里那只编织袋旁边,没有一个人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