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7 月 16 日清晨,陕西汉阴县平梁镇,凤凰山顶上的铁瓦殿。
这是一座道观,三间殿宇,几尊神像,平时住着几个人,管香火、收点功德钱。那天早上,殿里 10 个人没有再下山:9 男 1 女。
墙上留着几个用血写的字。
案子本身并不难查——凶手没有蒙面,没有换车,没有伪造现场。难的是后面那件事:他到底该不该先做一次精神病鉴定,再决定要不要杀。
这个问题在中国讨论了整整二十年,至今没有一份让所有人信服的答案。
2006 年的冬天,从他落网到被执行死刑,一共 131 天。

一、山顶上的三间殿
先把地理想清楚。
凤凰山在汉阴县城西南,海拔不算高,但坡陡,上山是一条踩出来的土路。铁瓦殿在顶上,因为屋顶铺的是铁瓦,所以叫这个名字。这种小庙在陕南山区很常见:不属于哪个大丛林,没有多少田产,靠香客的香火钱和一点法事收入过日子。
铁瓦是个有意思的细节。山高风大,普通的瓦三年就被掀翻,所以有钱的山民会集资铸铁瓦,一片一片背上去。能盖一座铁瓦殿,说明这座山上的香火曾经旺过,也说明当年背瓦上山的人把这件事当成了自己的事。
7 月正是山上的旺季。山下的麦子收了,农闲,进香的人多,殿里也就住得满。
住持叫熊万成。殿里还有几个管理人员,加上当天上山进香的香客,一共 10 个人。
10 个人,9 男 1 女。
现场留下的东西,当年的报道写得很细,这里只说一句:住持熊万成的遗体遭到了毁损,其余 9 人遗体完整。凶器没有找到。墙上留着血写的字。
写的是什么,各家的报道并不完全一致,能确认的是有“该杀”这两个字。
一个字写在墙上,通常不只是给警察看的。它更像是写给自己的——一个人做完一件事之后,需要一个理由,而这个理由最好能挂在墙上。
二、35 天
7 月 26 日,公安部发出 A 级通缉令,悬赏 5 万元。
8 月 2 日,一名上山打猪草的村民在山里撞见了他。
接下来是半个月的搜山。安康警方集中 200 多名警力,另有 200 多名当地干部和群众配合。山里没有路,灌木比人高,白天三十几度,晚上要盖棉衣。搜捕的人分成小组,一组一组往山脊上推。
8 月 5 日,他的女儿被带到山下,手里拿着话筒,嗓音发抖地朝山上喊,说爸爸你已经被包围了,你出来吧,我们还想见你一面。
山上没有回应。
8 月 10 日,悬赏提高到 10 万元。当地一个 15 岁的少年提着砍刀给警察带路——他熟悉那片山,知道哪里能藏人。
8 月 14 日,警方把明哨改成暗哨。包围圈慢慢收紧。
但邱兴华已经不在山里了。
他在潜逃期间往湖北方向走,在随州入户抢劫,又造成 1 人死亡、2 人重伤。
8 月 19 日晚上 8 点 20 分左右,他回到汉中租住的房子,敲门。
门开了。四名守在这里的民警把他按在地上。
他后来供述,那几天他饿得受不了,想回家吃口饭。
三、他说的那个理由
按二审法院的认定,事情的起点是两个月前的一场冲突。
2006 年 6 月,邱兴华在铁瓦殿内移动了一块石碑,与殿里的管理人员发生争执。石碑在道教宫观里不是随便能动的东西,这属于犯忌讳。争执之后,他离开了。
第二个起因,是他怀疑住持熊万成调戏他的妻子。
这两个动机,在重量上完全不对等。移石碑是一场面子上的冲突,怀疑妻子被调戏是一件能烧掉人的事。
一审判决认定他持械杀害 10 人。他不服,上诉。
上诉的理由很特别——他没有说“人不是我杀的”,他说的是“法庭认定的杀人动机错误”。
这个理由,后来成了整个案子的转折点。
因为它意味着:一个被指控杀了 10 个人的人,在法庭上做的不是否认,而是解释。他在争的是“为什么”,不是“是不是”。
四、一审
2006 年 10 月 19 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5000 元。
从 7 月 16 日案发到 10 月 19 日一审,三个月零三天。
这个速度在当年被很多人称赞,也被很多人质疑。称赞的人说,罪大恶极,快审快判是对的;质疑的人说,一个人杀了 10 个人,你连他是不是有病都不查一下,就把他杀了,这不是快,这是省事。
五、那份申请
12 月 8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没有当庭宣判。
庭上,辩护律师张桦提出了一个请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这个请求被驳回了。
法院的理由,二审裁定书写得很清楚:邱兴华在被抓捕后、在交代犯罪事实时、在为自己辩护时,均无任何异常表现;同时,没有证据证明他有精神病史。据此,确认他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鉴定申请不予采纳。
关于“调戏妻子”这一节,法院也做了调查,结论是:不能证明熊万成曾经调戏过邱兴华的妻子。
12 月 28 日上午 9 时 10 分,二审开庭;9 时 40 分,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 时 50 分,他被押出法庭。10 时许,在安康江北被执行枪决。
六、那场争论
驳回鉴定的消息出来之后,争论不是变小了,而是变大了。
辩护律师张桦公开讲了他怀疑的理由,一共四条:第一,作案手段的残忍程度不像常人所为;第二,邱兴华的母亲和其他几名直系亲属本来就是精神分裂症患者,这种病有遗传比例;第三,他会见邱兴华时,明显感觉对方的表情、动作和神态与常人不同;第四,整个案子里,邱兴华对动机的坚持前后一致得反常。
在他之外,五位法学家联名在网上发表公开信,呼吁法庭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是其中之一。宣判之后,他对记者说了一句话:无话可说,令人遗憾。
另一边的意见也不是没有道理。
第一,法律把启动鉴定的权力交给了办案机关,不是交给当事人。辩护人有权申请,但没有权力要求必须做。这是当时的制度设计。
第二,本案确实没有精神病史的书面证据,也没有在羁押期间出现异常举动的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没有必要鉴定”,在程序上并不违法。
第三,也是最实际的一条:如果每一个杀人案都要做精神病鉴定,鉴定资源根本不够。这不是狡辩,是当时基层司法的真实处境。一个中等省份能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机构就那么几家,一份鉴定要排队,要住院观察,要几周甚至几个月。案子拖下去,被害人家属第一个受不了。
但反过来的问题同样尖锐:一个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如果因为“看起来正常”而不被鉴定,那么“看起来正常”这四个字,就成了他唯一的诊断。
七、这道题在别处怎么答
精神病鉴定这件事,全世界都在答,答得都不算好。
英国 1843 年确立的麦克诺顿规则,问的是:被告当时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是否知道那是错的。这条规则用了一百八十年,被批评了一百八十年,因为它把一件极其复杂的事情压缩成一个是非题。
美国 1960 年的 Dusky 案确立的是另一个问题:被告是否有能力理解针对他的程序,是否有能力协助辩护。这个问题和“作案时是否精神病”不是一回事——一个是现在,一个是当时。1986 年的 Ford 案又加了一条:一个已经被判死刑的人,如果此时精神失常到不理解自己为什么会被处死,就不能执行。
这三条规则放在一起,说的是同一件事:鉴定不是一个结论,是一个程序。它不保证结果正确,它只保证有人在结果出来之前,认真问过一次。
中国的制度里,这道门是有的,但门把手在办案机关手上。
1996 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2012 年修法时,这一条被保留下来,同时增加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鉴定人出庭制度,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质证的规定。
变化是有的,但方向不是“当事人可以强制启动鉴定”,而是“鉴定意见要在法庭上被真正质证一遍”。
换句话说,中国选择的不是把门把手交给当事人,而是把门后面的过程变得更透明。
八、尾声
12 月 28 日上午的法庭上,整个过程里邱兴华一共说了七个字。
审判长宣判完毕,叫他的名字,他响亮地回答:“到。”
审判长问他听清楚了没有,他说:“听清了。”
被押出法庭时,一名记者大声问他后不后悔。现场安静下来,连制止的法警也停下来看着他。
他笑着说:“不后悔。”
然后上了刑车。
那天的法庭上,还有一个人没有说太多话。张桦后来对记者说,他认为这个判决在程序上没有问题,可以接受——但他同时质疑,为什么判决和执行之间只隔了几个小时。
这个质疑没有答案。从宣判到枪决,中间是 30 分钟的验明正身,和一段从法院到安康江北的路。
131 天,从落网到执行。
这个案子里最难回答的问题,不是他为什么杀人,而是:一个人在被处死之前,社会有没有义务先弄清楚他的脑子是不是好的。
这个问题,2006 年没有答案。今天也没有一个所有人都接受的答案。
(本条事实依据:央视《新闻 30 分》2006 年 12 月 28 日报道及同日专题页、荆楚网 2006 年 12 月 28 日报道、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 年 10 月 19 日一审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2 月 28 日二审公开报道;案发日期有 7 月 15 日与 7 月 16 日两说,正文取央视通稿的 7 月 16 日;现场毁损细节按红线只作一句处理;精神病学与比较法内容(麦克诺顿规则 1843、Dusky 1960、Ford 1986)为通说,不构成本案事实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