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2 月 6 日,晚上九点十四分,长沙岳麓区,一辆白色面包车从小区门口起步。
副驾驶上坐着一个二十三岁的女孩。后排和车厢里是她全部的家当,几件行李,一张折叠桌,一些锅碗。
导航提示前方路口左转。车往右打了方向盘。
开车的人叫周阳春,是货拉拉平台的签约司机。这趟活是搬家单,从岳麓区一个小区搬到另一个小区,全程不到十公里。
从接单到出发,两个人已经为钱的事说过几轮话。等到车开上路,气氛已经不好了。
十七分钟后,她从行驶中的副驾驶车窗掉了出去。

一、一趟搬家的账
要把这件事讲清楚,得先说清这趟活是怎么算钱的。
货拉拉不是网约出租车。它做的是同城货运:你在平台上下单,选车型,填起点终点,平台给一个价,司机来接。价格里含的是“车”和“路”,不含“人”和“手”。
力气要另外算。
平台允许司机和用户协商搬运服务:你把东西搬下楼、搬上车、搬上楼,都是另外的价钱。用户在app里可以选择“需要搬运”,也可以选择自己搬。如果选自己搬,平台会给司机一段免费等候时间,超过这个时间,用户可以付延时等候费。
这套规则本身不算不合理:一个司机的时间是有成本的,等人半小时和一小时不是一回事。
对司机这一端来说,这些钱不是零花钱。一辆面包车,平台抽成,油钱,保养,城市里的停车费,一个月跑多少单才够本,每个司机心里都有一本账。搬运费是这本账上少有的、可以自己争取的一块。所以一趟活里,“能不能加上搬运费”往往决定这单是赚还是白跑。
问题出在,规则是弹性的,弹性由两个陌生人当场谈。谈得拢,皆大欢喜;谈不拢,一个人觉得自己被占了便宜,另一个人觉得自己被当了冤大头。而这两个人,接下来要在同一个封闭空间里待上二十分钟。
那天晚上八点三十八分,周阳春把车开到了小区门口。车某某的东西要一件件搬下来。他提出可以有偿搬运。她拒绝了,选择自己搬。东西多,楼层不低,一趟一趟地跑。
等候的时间在走。这单能赚多少,在往下掉。
据法院后来查明的事实,因为等候装车时间长,加上车某某拒绝接受付费装车服务、也拒绝支付延时等候费,这一单赚得少,周阳春心生不满。
九点十四分,车出发。他启动车的时候,没有提醒坐在副驾驶的她系安全带。
开出不远,他又提了一次:卸车也可以有偿搬运。她又拒绝了。
到这一步,这趟活在他心里已经是一笔亏账。
二、四次偏航
从小区到目的地,平台给了推荐路线。
周阳春没有走那条。他选了一条自己熟悉的路线——相对省时,但要穿过一段人车稀少、灯光昏暗的偏僻路段。
这在他可能是常识。跑这条线的人都知道,晚上这条道快,红绿灯少,不堵。他每天在这片跑,哪条路有几个坑都清楚。一个跑车的司机对“近路”的执念,和乘客对“导航”的信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前者靠经验,后者靠屏幕。
但副驾驶上的人不知道。
车某某看着手机上的导航,发现车没有按推荐路线走。她提示了一次。车继续往前。她提示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
四次。
周阳春的态度不好。两个人在车里吵了起来。她问他为什么偏航,他没有给出让她安心的解释。
这里要说一句公道话:偏航本身不是罪。全国每天有无数司机因为堵车、因为熟路、因为想省一个红绿灯而偏离导航,绝大多数什么事都不会发生。
偏航之所以在那天晚上变成一件要命的事,是因为它落在一个特定的时刻:深夜,陌生男人的车,人车稀少的路段,一个独自搬家的年轻女性,和一个刚刚因为钱跟她吵过架的司机。
这些条件单独拿出来,每一条都不足以让人害怕。叠在一起,就成了恐惧。
三、那两秒
九点三十左右,车某某把头和上身探出了副驾驶的车窗,要求停车。
周阳春看见了。法院认定:他发现她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上身探出车外,可能坠车。
他打开了双闪,警示后车。
他没有踩刹车,也没有伸手拉她。
接下来发生的事,只有一两秒。她从车窗坠落,头部撞到地面。
他停了车,打了 120,打了 110。
从看见她探出车窗,到车停下来,中间不到十秒。判决书没有写秒数,只写了动作的先后:看见,开双闪,没有制动,人掉了下去,停车,打电话。
这十秒里他没有做的那些事,比做过的事更重要。
2 月 10 日,车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货拉拉公司向她的父母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四、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也不是交通肇事
案子在网上吵了很久。最激烈的一种说法是:司机把她逼得跳车,这就是故意杀人。另一种说法是:她自己跳的车,司机无罪,这是意外。
法院两条都没采纳。判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先说为什么不是故意。故意杀人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追求或者放任。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周阳春希望她死,或者对她的死无所谓到放任的程度——他停车、打 120、打 110,这些行为与“想让她死”是相反的。
再说为什么不是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规范的是驾驶行为本身。本案的问题不在他怎么开车,而在他发现乘客有坠车危险之后,什么也没做。
也不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要求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而法院认定,他预见到了——他看见她探身车外,他知道可能坠车,所以他才打了双闪。
他预见了危险,却轻信可以避免。
这五个字是过失的核心,法律上叫“过于自信的过失”。他大概想的是:她就是吓唬我,我把双闪打开,后车会让,她一会儿就坐回去了。
双闪这个动作,后来在法庭上被反复提起。它证明了两件事:第一,他知道后面有车,知道她探出车身有危险;第二,他采取的措施是提醒别人,而不是保护她。他把风险转移给了后车司机,自己那一脚刹车始终没有落下去。
这个判断错了。而错一次,人没了。
五、一条“先行行为”引出的义务
2021 年 9 月 10 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同时列出了三个从轻情节: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附带民事部分,货拉拉已先行赔付。
一年,缓一年。这个结果一出来,两边都不满意。一边说太轻,一条人命换一年还是缓刑;一边说根本不该定罪,司机倒霉。
周阳春上诉。他在书面上诉状里没有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但二审期间,他和辩护人对部分事实和证据提出了异议,并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合议庭调取了相关材料,对排非申请进行了审查和评议。
2022 年 1 月 7 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为“事实清楚”,二审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
这份裁定里有一句话,是整案的骨头:
周阳春作为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因其先行行为引发的危险防止义务,其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坠车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先行行为”是刑法上的一个概念。一个人做了某件事,制造了一个危险,他就因此背上了排除这个危险的义务。
他偏航了,他吵架了,他把她放进了一个让她恐惧的环境里。从那一刻起,他就不只是“一个开车的”,他还是那个必须把她安全送到的人。
她探出车窗的时候,这个义务到了一个最具体的点上:踩一脚刹车。
他没踩。
这里必须并列另一方的意见。辩方的核心主张是:一个成年人自己把身体探出车窗,这个后果超出了司机应当预见和能够控制的范围;要求司机在高速行驶中伸手去拉一个情绪失控的乘客,本身也是危险的;这更接近一场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意外。
这个意见不是没有道理。二审法院也认真审查了——它驳回了,但驳的理由不是“你没说”,而是“不影响定罪量刑”。
六、她为什么害怕
这一节不评价任何人,只说背景。
2018 年,同城出行领域发生过两起震动全国的案子:5 月,一名空姐在郑州乘坐顺风车时遇害;8 月,一名女孩在乐清乘坐顺风车时遇害。两起案件的共同点是:夜间,独自一人,上车后不久失联。
从那以后,“上车前把车牌发给朋友”“发现偏航就立刻打电话”“共享实时位置”成了很多女性乘客的固定动作。
2018 年 9 月,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对相关平台开展了联合约谈和安全检查;此后,行程录音、一键报警、紧急联系人、偏航提醒陆续成为行业标配。
这些功能是被两起命案推出来的。
回到 2021 年 2 月 6 日的晚上。车某某坐在一辆货运车的副驾驶上——不是网约车,没有录音,没有一键报警,没有分享行程的按钮,平台推荐的路线被改了,司机刚刚因为钱跟她吵过架,前面是一段没有路灯的路。
她做了那个年代很多女孩被教会的动作:先要求停车,然后,把身体探出窗外。
这个动作在事后被无数人分析过:太冲动、不合理、为什么不发微信、为什么不打电话。这些分析都成立。
但它们都忘了一件事:一个人在恐惧里的判断力,跟她在客厅里的判断力,不是同一套。
尾声
那条近路,白天走的人不少。晚上九点,路灯坏了几盏。
案子结了以后,那条路还在,导航还是会给出两条线:一条推荐,一条更快。
一个二十三岁的人,一次搬家,一趟赚不到多少钱的单,四次偏航,两秒钟。
法院的结论是过失。一年,缓一年。二审维持。
她在 2021 年 2 月 10 日去世。那天是农历腊月二十九,第二天是除夕。
(本案事实依据: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21 年 9 月 10 日一审判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年 1 月 7 日二审裁定、长沙市公安局 2021 年 3 月 3 日通报,以及中国法院网、新华社、中国经济网、中国新闻网同期报道。被害人姓名按通稿作“车某某”,不写职业与其他身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