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点四十五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门口。
一个三十八岁的男人被人扶着走出来。头发已经花白,走路很慢,像是腿不太听使唤。外面的亲属围上去,有人哭,有人拉他的胳膊。他在里面待了八年,其中大部分时间,等着被执行死刑。
两个小时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这间法庭里宣判:念斌无罪,当庭释放。
这个地方叫平潭,福建省东部的一个海岛县。澳前镇澳前村,靠着海,风大,房子挨得紧。村口有码头,出海的人多,做小生意的人也多。
念斌在这里租了两间店面,卖水果和食杂。店是他的,货是他的,隔壁也是这样的店。这条街上,谁家进了新货、谁家便宜两毛,大家都盯着。抢生意、拌嘴、结怨,在海边的小村子里是天天有的事。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晚上,这条街上的一户人家出了事。
租给念斌店面的房东姓陈,她家和对门丁云虾一家,那天晚上一起吃饭。饭吃完没多久,桌上的人开始出现中毒症状。一共六个人吃了那顿饭,四个人发作。第二天凌晨,丁家的一儿一女,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检验后认定,是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氟乙酸盐是一类剧毒灭鼠剂,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但在一些乡镇集市上仍能买到。它溶于水,无色,喝下去不会立刻倒地——先是恶心、呕吐、抽搐,然后才是呼吸衰竭。
看水的人不会知道自己喝的是什么。

一、从被带走,到第四次死刑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念斌被警方带走。
二〇〇七年二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的说法是:念斌因为丁云虾抢走了他的顾客而怀恨,把鼠药投进了丁家厨房烧水的铝壶,丁、陈两家人吃了用壶里的水煮的饭菜,因此中毒。
同年三月,福州中院第一次开庭。庭审中念斌翻供。他说那些有罪供述,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这一点,警方和办案人员始终否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福州中院一审判决念斌死刑。
他不服,上诉。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福州中院重审,再次判处念斌死刑。他再上诉。
二〇一〇年四月,福建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二〇一一年四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福建高院重审。五月,福建高院把案子发回福州中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福州中院第三次一审,第三次判处念斌死刑,并判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十一万余元。
他第三次上诉。
到这里,八年已经过去了五年多。一个人被同一个罪名判了四次死刑,每一次都在等,等到判决被推翻,再等下一次判决。
二、二审为什么开了两次
福建高院这次没有再把案子发回去。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到七日,二审第一次开庭。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到二十六日,又开了第二次。一个刑事二审开两庭,各开三四天,在这个层级的法院里并不常见。
原因在于这个案子争的东西变了。
前些年争的是"他有没有说"。有罪供述、翻供、刑讯逼供的指控,来回拉锯。到了二审,争的变成了"那份鉴定站不站得住"。
辩护人请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二〇一二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新增的一项制度,通常被叫作专家辅助人。它允许控辩双方各自请一位不属于鉴定机构、但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这不是证人,也不是鉴定人,他的作用是让法庭里那些看不懂的图表和术语,被另一套专门知识当庭拆开来看。
用大白话说:以前鉴定报告进了卷宗,法官和律师只能看结论;现在可以有人站出来问——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用的什么方法,仪器有没有校准,图谱对不对得上。
念斌这一边请的人,问的正是这些。
福建省高院后来的判决书写得很克制,但每一句都指向同一个地方:
认定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依据不足;
认定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
认定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
这些与念斌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
相关证据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
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
六句话,一句都没有说"他没干"。说的是"不能证明是他干的"。
这两句话在法律上是同一件事,在很多人的心里不是。
三、八百年前,一个提刑官定下的规矩
南宋,宋慈,提点刑狱。
他一生做的事,是到各路去复核刑狱案件,验尸、验伤、查案卷。淳祐七年(一二四七年),他把自己几十年办案的经验写成了一本书:《洗冤集录》。
书的开头有一句话,后来被反复引用: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翻成白话:刑事案件里最重的是死刑,死刑案里最重的是最初的案情,而最初案情里最重的,是检验。
他在书里规定的,不是"应该明察秋毫"这种话,而是很具体的东西:验尸要在什么光线下看,尸斑什么颜色对应什么死法,骨头上的裂痕怎么区分生前伤和死后伤,甚至验尸官站的位置、用什么水洗、用什么纸盖。
西方同类著作里最早的系统法医学手册,一般认为是意大利人费德勒(Fortunato Fidelis)在一六〇二年出的那本。宋慈这本书比它早三百五十五年。
四百多年后,这套东西在中国的地方衙门里退化成了《洗冤录》的套话——照本宣读,不问所以然。而八百年后,平潭这个案子要解决的问题,跟宋慈写在序言里的那句其实是一件事:检验这一步如果站不住,后面所有的推论都是空中楼阁。
区别在于,宋慈的时代没有质谱图,没有色谱柱,也没有"专家辅助人"这个身份。他能做的,是把规矩写死,让下一个验尸的人不敢乱来。
四、两家人
这个案子里有两家人,都在这条街上,都认识彼此几十年。
丁云虾失去了一儿一女。从二〇〇六年起,她的立场没有变过:是隔壁那个人下的毒。八年里,每一次开庭她都到,每一次判决她都听。她不是旁听席上的观众,她是这个案子的另一半。
念斌的姐姐念建兰,从弟弟被带走那天起,就把为弟弟申冤当成了生活的全部。她找律师,找记者,找专家,一次次去看守所。她在网上写过一句话:一次次被判死刑,要得了我的人,征服不了我的心。
宣判那天,福州中院门口来了两拨人。念家的亲属坐了一辆大巴,坐在台阶上等;丁家的亲属在两百米外的另一个门口,情绪激烈,铁栅门一度被推倒。
念建兰后来对记者说了一段话,这句话是这个案子最不该被删掉的部分:
"一桩冤案,让我们两家人的仇恨越积越深。我理解丁家人的仇恨,但他们恨错了人。"
"他们恨错了人"——这是她的判断,不是法院的判断。法院的判决书里没有这一句,也不可能写这一句。判决书只写了一句更窄的话: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这两者的距离,就是这类案子最难处理的地方。一个人被宣告无罪,不等于另一个人被证明有罪。这个案子里,谁是凶手,至今没有答案。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之后,平潭警方没有公布过新的侦查结果。那壶水是谁动的,那份鼠药从哪里来,卷宗里没有给出另一个名字,也没有给出另一个结论。
五、一百一十九万,和一封寄出去的快递
无罪之后是赔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福州中院作出赔偿决定:支付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五十八万九千二百二十五元八角四分;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十五万元。
同年六月,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新年度标准,福州中院又补了五万五千八百七十二元零八分的差额。
三项加起来,约一百一十九万五千元。
念斌不服这个数额,向福建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福建高院作出决定,维持福州中院的赔偿决定。
一个细节:福建高院原定让念斌本人或他的代理人来领取赔偿决定书,他们没有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法院改用邮寄送达。
八年,四次死刑,一百一十九万。
这三个数字放在一起,任何一个都不需要再加形容词。
六、他出来以后
念斌被释放那天,家里人准备了一套新衣服,还有一碗"平安面"。
按当地的习惯,死里逃生的人要放鞭炮、戴红布。这些都没有准备——他们怕在法院门口惹出别的事。
念建兰说,平潭的家已经回不去了,连一口锅都没有。她带着父母和侄子早就搬到了福州,但几次开庭都被被害人家属追打。
这个案子的律师张燕生、斯伟江在宣判后对外说过一句话,希望念斌案成为一个标本,推动国家法治进步,也希望国家能以这个案子里出现的问题,去解剖反思刑事案件程序中的问题。
标本这个词用得准。标本不是用来庆祝的,是用来反复看的。
回到那个晚上。澳前村十七号,两间相邻的店面,一壶烧开的水,一顿普通的晚饭,四个中毒的人,两个没救回来的孩子。
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上诉、再发回、再判、再上诉、最高法不核准、再发回、第三次判死、第二次开庭、无罪。
八年里,这个案子的每一次推进,都没有告诉丁云虾是谁杀了她的孩子。
它只告诉了所有人一件事:不是他。
这句话,对一个人是清白,对另一个人是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