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4日下午四点,南昌监狱的一间屋子里,一个五十三岁的男人坐在屏幕前,听法庭念判决。
屏幕那头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法庭,法官念到最后说: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然后是两个字——无罪。
1993年的秋天,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两个男孩从村里不见了。一个六岁,一个四岁。
第二天,两个孩子的尸体在村外的水库里被发现。办案的人判断,他们是被杀害之后抛进水里的。
三天后,10月27日,村里一个二十六岁的木匠被警察带走。他叫张玉环,和两个孩子家是邻居。
他被带走的那天,没有人知道这一去就是二十七年。

按照后来的公开报道,1993年11月3日和4日,张玉环在侦查阶段作过两份承认杀人的笔录。可到了第二年1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的时候,他当庭翻供,说自己是被刑讯逼供,只能屈打成招。
一份口供,和一次翻供,是后来二十七年里所有争论的起点。
一、一个木匠
1993年的江西农村,外出打工的潮水刚刚起来。进贤县在南昌东南边,凰岭乡离县城不远,村里人大多还守着几亩田过日子。张玉环二十六岁,木匠,会打家具,家里新婚的柜子是他自己做的。
案发那年,他有两个儿子,一个三岁,一个四岁。
这个村子很小,小到谁家日子过得怎么样、谁家昨天晚上灯亮到什么时候,村里人都知道。两个男孩失踪那天是10月24日,第二天尸体在水库被发现,第三天警察就带走了张玉环。收人、审人的速度,在当时被看作办案的效率;二十七年之后,它变成了一桩错案里最让人难受的部分。
后来公布的赔偿决定书写得很清楚:1993年10月27日,张玉环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
从这一天起,他不再是一个木匠。
二、三份判决,两个相反的词
1995年1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用手卡、绳勒、棍打的方式,将邻居家两个男孩杀害并抛尸水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这两个字要解释一下。它不是“不用死”,而是死刑暂缓执行两年:两年之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在此期间故意犯罪,随时可以执行死刑。一个被判处死缓的人,在当年,仍然是一个随时可能被送上刑场的人。
一审判决书里还有一句话:这个案子“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张玉环不服,提出上诉。
1995年3月3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是第一次转折。省高院给的理由,和一审法院给的理由,用的是同一套词的正反面。
发回重审之后,案子在南昌中院停了六年。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审判决,再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作出了和一审判完全相同的结果:死缓。
张玉环再上诉。三个星期后,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到这一步,案子在法律上走完了全部程序。他是死缓犯,被送进监狱服刑。
三、当年定他的罪,靠的是什么
要理解这二十七年,得先弄清楚一件事:当年定他的罪,靠的是什么。
1990年代的侦查条件下,乡镇一级的凶杀案,能拿到的客观证据往往很少。在水库里泡过的尸体、水边被冲坏的痕迹、没有监控的村道——能真正钉住一个人的东西,不多。
在这个案子里,最主要的定案依据就是张玉环自己那份有罪供述。而他从第一次开庭起就坚持说,那份供述是打出来的。
这就是全案争论的核心:口供能不能定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定案。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写进了一条明确的规则: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在1993年,这条规则还没有写进法律。
到了再审阶段,出庭检察员的说法是:本案除了那份有罪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现有证据之间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辩护律师说得更直接:那份有罪供述是非法取得的,依法应当排除在法庭考量之外。
一个案子走到这一步,其实已经很难再往前走——两边用的是同一个事实,却得出同一个结论:不该定罪。
四、墙里的二十七年
在监狱里,张玉环做的事只有一件:写申诉。
一份一份地写,一级一级地递。写了很多年,材料交出去,回音很少。真实的申诉不是电影里那种有人拍案而起的时刻,而是一个人拿着一支笔,对着一堵很厚的墙,很多年。
墙外面有人在替他跑。
他的哥哥张民强,二十多年里在进贤、南昌和监狱之间来回:会见、递材料、找律师、跟来访的记者解释弟弟的案子。他的母亲张炳莲,从六十多岁等到了八十多岁。
会见是隔着玻璃、有时间限制的。二十多年里,张民强一次次坐车去南昌的监狱,说上半个钟头的话,再坐车回进贤。弟弟在里面写申诉,他在外面递申诉。两个人做的其实是同一件事:让这个案子一直活着,不要被人忘掉。
他的前妻宋小女,是后来被最多人记住的那一个。张玉环出事后,她一个人带着两个儿子,身体又不好,后来改了嫁。据公开报道,她改嫁之前和后来的丈夫提过条件:这一辈子要替张玉环申诉下去。
两个儿子,是在“杀人犯的儿子”这几个字底下长大的。这种日子具体是什么样子,报道里写过很多,但要说得再细也不会更清楚:一个人失去二十七年,他的家人也会各自失去一部分人生。
转机出现在案卷之外。
2017年8月,张玉环向江西省高院递交了刑事申诉书,请求法院立案再审。2018年6月,江西省高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2019年3月,江西省高院决定对张玉环案启动再审。
2020年7月9日,再审在江西省高院开庭。
五、指控的一方和辩护的一方站在同一边
那一天,庭审现场出现了一个不太常见的场面。
出庭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法庭提出:张玉环故意杀人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依法改判张玉环无罪。
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原审据以定罪的那份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除此之外,本案没有别的客观证据。
也就是说,在这一天,指控的一方和辩护的一方,站在了同一边。
这在中国刑事庭审里并不常见。检察院是公诉机关,通常的角色是“指控犯罪”。当它主动向法庭建议改判自己曾经起诉的案子无罪,等于说连控方也不认为原来的判决还站得住。
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六、9778天
2020年8月4日下午四点,江西省高院公开宣判。
法院的结论很短: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理由是——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四个字要说清楚。“证据不足”不等于“查明了不是他干的”。它说的是:现有的证据,达不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所以不能认定。
这就是“疑罪从无”。它的意思不是“好人不会蒙冤”,而是:当国家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必须放人。宁可放过一个可能有罪的人,也不能把一个可能无罪的人一直关着——这是现代刑事司法里一条最难执行、也最重要的底线。
从1993年10月27日被带走,到2020年8月4日宣判,一共是9778天。
这个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它从“被警方带走”那天开始算,而不是从第一次判刑那天开始算。这个细节里有法律的分寸: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每一天,都要计入。
宣判是在南昌的法庭上宣读的,张玉环本人不在庭上——他是隔着监狱里的一块屏幕听完的。当天晚上,他就出了那道门,回到了进贤。
回家那天的场面被很多镜头记了下来。车开到村口,两个儿子放起了鞭炮。二十七年前他走的时候,两个儿子一个三岁、一个四岁;回来的时候,站在村口迎接他的是两个成年男人。他的老宅已经塌了,卧房里只剩断木。前妻宋小女在接受采访时说,他还欠她一个拥抱——“这个抱,我想了好多好多年”。
两个月后,2020年10月30日,江西省高院向张玉环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金共计4960521.5元,其中包括无罪羁押9778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3390521.5元和15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张玉环最初申请的数额是2234万余元,最后拿到的是其中的两成上下。据公开报道,这个总额创下了当时国内冤错案国家赔偿的纪录。
七、还没有答案的那一半
故事到这里,看上去像一个完整的结果:一个人洗清了罪名,拿到赔偿,回了家。
但还有一半没有答案。
1993年10月24日,那两个男孩被人杀害,抛进水库。杀害他们的人是谁,卷宗里没有答案,公开报道里也没有。也就是说,真正动手的人,到今天还站在所有卷宗之外。
一桩刑事案里其实有两个受害的家庭。一个家庭失去了两个孩子;另一个家庭失去的是二十七年。而两个家庭到今天都还没有等到那个最直接的答案。
张玉环案后来被写进很多讨论里,当作“疑罪从无”的样本。可是往前看一步,这个案子最重要的地方不在于它被纠正了,而在于它本来可以不必发生:如果当年没有那份来路不清的口供;如果侦查时把物证做得再扎实一点;如果1995年省高院那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之后,案子真的被查清楚了。
二十七年之后,一个人可以拿回他的自由、他的清白,和四百九十六万赔偿金。
但那9778天,没有人能还给他。1993年10月24日那天在水库边到底发生了什么,也仍然没有人能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