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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母亲受辱的那晚,他从无期改判到五年

作者:孟付良    发布时间:2026-10-14 12:17:52


2016年4月14日晚上十点多,山东冠县一间工厂的接待室里,二十二岁的于欢手里握着一把刀。

屋子外面是他家的厂子,屋里坐着他的母亲苏银霞,和十几个来要账的人。

在这之前的一个多小时里,没有人报警成功,也没有人把这些人从这个屋子里带出去。


事情的起点是一笔还不完的账。

苏银霞在山东冠县经营一家叫源大的公司。2014年前后,她和丈夫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135万元,口头约定月息10%。

月息10%,换算成年化利率超过100%。这个数字在当时的民间借贷里不算孤例:银行的门对中小制造企业不容易开,缺钱的人只能去找愿意立刻把钱拿出来的人,而对方要的价钱,往往把借钱的人一步步逼到墙角。

苏银霞陆续还了183.8万元。账没有还清。

于是就有了2016年4月14日这天晚上。

于欢案:暖棕调的山东工厂夜间接待室,皮沙发、茶几与亮着的台灯(插画)


这个案子的判决书后来被公开,时间精确到分钟。它也正因为这份公开,成了那几年被讨论最多的中国刑事案件之一。

一、那个晚上

2016年4月14日16时左右,赵荣荣先后叫来郭彦刚、严建军、程学贺、李忠、郭树林等人,到源大公司讨债。20时左右,杜志浩(男,时年29岁)和杜建岗赶到。

21时53分,杜志浩等人进入接待室。

接下来发生的事,判决书写得很细。杜志浩用污秽的语言辱骂苏银霞、于欢和他们的家人,把烟头弹到苏银霞胸前的衣服上,又当着于欢的面做出了侮辱性的动作。在场有人把他劝住。之后,他还用手拍打于欢的面颊;其他讨债的人揪住于欢的头发,或者按住他的肩膀,不让他从沙发上站起来。

这些细节之所以被一句一句记下来,是因为它们决定了后面那个最关键的问题:于欢在拿刀之前,面对的是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2时22分,民警朱秀明接到报警,带着两名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到了接待室。他们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转身到院子里去找报警的人。

于欢和苏银霞想跟着民警走出接待室。杜志浩等人把他们拦下来,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随后有人卡住于欢的颈部,把他推拉到接待室的东南角。

就是在这一步,于欢伸手拿到了刀。

那是一把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在报道里常被叫作水果刀。他先警告杜志浩等人不要靠近。杜志浩出言挑衅,并且继续逼近。

于欢捅了。他先捅中杜志浩腹部一刀,又捅中围在他身边的程学贺胸部、严建军腹部、郭彦刚背部各一刀。

辅警听到声音返回接待室,连续责令,于欢交出了刀。

四个人被送到冠县人民医院。次日凌晨2时18分,杜志浩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腹部损伤造成失血性休克。严建军、郭彦刚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构成轻伤二级。

一死,两重伤,一轻伤。

二、一审:无期徒刑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给出的关键判断是:于欢捅刺时,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也就是说,法院认为,那一刻他面对的局面,还没有到法律允许他动手防卫的程度。

于欢当时在看守所里听到这个结果。他后来对记者说,那一刻他觉得最少也要在监狱里待上二十年,出来就四十多岁了,人生最好的时间已经过去,这辈子没有盼头了。

他甚至想劝家里接受这个结果,不要再上诉。

可是这个判决一公布,事情就不再只是他一个人的事了。

“辱母”这两个字,把这个案子推到了公众面前。报道铺满了那几天的版面:一个二十二岁的年轻人,在母亲被当众侮辱的时候,拿起了一把刀,然后被判了无期。有人同情他,有人提醒法律不能被情绪带走——这两种声音在当时并不小,反而吵得很厉害。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赴山东阅卷审查。那段时间,媒体、学者、法律界都在讨论同一个问题:正当防卫的边界,到底划在哪里?

三、二审:五年

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5月20日召开庭前会议,5月27日公开开庭。

这次开庭,山东高院做了一件在当时不常见的事:全程通过微博直播。整个庭审持续了十五个小时,一共发了133条微博,并邀请各界人士一百多人到现场旁听。

《人民日报》后来的评论说,于欢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2017年6月23日,终审判决下来。

山东高院认为:于欢持刀捅刺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他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鉴于他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其母亲的严重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于是:撤销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维持原判。

从无期到五年,这个落差是整件事里最引人注意的地方。要把这个落差讲清楚,得把“正当防卫”这条法律拆开看。

四、正当防卫这道题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写的是正当防卫。

它的第一款说: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另开了一扇门,一般叫“特殊防卫”或者“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道题的分量在于:如果只看第一款和第三款,于欢是不是可以完全不负责任?如果认为他面对的是第三款里那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他造成一死三伤也不算过当。

但法院没有走到那一步。

这道题之所以在那个春天吵得那么凶,是因为它同时牵着两样东西:一个人保护母亲的本能,和一条不能靠本能来执行的法律。同情于欢的人说,你站在那个位置,你会怎么做;另一部分人说,正因为人人都会那么做,才必须有法律把界限划出来。这两种说法都对,问题只在于,那条线到底画在哪里。

法院认定的是“防卫过当”:防卫本身成立,但防卫的程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只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七个字,就是一审无期和二审五年之间的那个开关。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旦认定“减轻处罚”,就可以往下跳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最终判五年,落在这档的中线以下。

换句话说,二审并没有说于欢没有罪。它说的是:他有防卫的权利,但用过了头;而对面那个侮辱他母亲的人,本身也有严重的过错。

这两个判断放在一起,才构成了五年这个数字。

五、案子之外的那些人

于欢的案子结束了,但围绕着它的其他案子,才刚刚开始。

2018年5月11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十五名被告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罪名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吴学占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成员被判处二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不等。此后终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同一年,于欢的家人也因为另一件事站上了被告席。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于欢的父亲于西明有期徒刑四年、姐姐于家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母亲苏银霞有期徒刑三年。

苏银霞在2019年12月刑满出狱。于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受到表扬奖励六次,2020年11月18日获得减刑,比原定的2021年4月14日提前了五个多月走出监狱。2021年5月31日,他的父亲刑满释放,一家人才算团圆。

于欢案入选了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也入选了“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六、没有人赢

这个案子常被当成教材来讲,讲的是正当防卫制度的边界。可如果把它还原成一件事,而不是一个判例,里面没有赢家。

杜志浩那晚二十九岁,第二天凌晨死在了医院里。于欢二十二岁进看守所,出来的时候二十六岁多。苏银霞一家三口先后入狱。

二审之后,关于“正当防卫”这四个字的司法态度确实在松动。第二年,江苏昆山发生了一起骑车人与持刀者的冲突,最终被认定属于正当防卫,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很多人把昆山那个案子和于欢的案子放在一起讲,说这是一个转折点。

但转折点是被什么推出来的,值得想一想。

它不是一个法律条文忽然写清楚了,也不是某位法官忽然想通了。它是一笔还不清的账、一个年轻人手里的一把刀、一次没有把人带出屋子的出警、十几天里铺满版面的报道,还有很多人在旁边反复争论,一起把这道题推到了台面上。

2016年4月14日那个晚上,接待室里其实只有两种人:讨债的,和被讨债的。屋子里没有人想到,那天晚上之后,两边的人都要各自失去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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