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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那把刀掉在地上之后,七秒钟里发生了什么

作者:孟付良    发布时间:2026-10-17 12:09:06


2018年8月27日晚上九点半,江苏昆山,震川路。

一辆宝马轿车从机动车道向右拐,压过白线,开进了非机动车道。车道里有人骑着自行车,正往家走。

一次险些发生的碰撞。接下来发生的事,前后不过几分钟;真正决定结局的,是其中七秒钟。


这条路叫震川路,名字来自明代散文家归有光,他的号是震川。白天这里是昆山最普通的城区道路之一:电动车、自行车、下班的人、路边的小店。

晚上九点半,路上的车少了。于海明骑着自行车,和那辆宝马车同向而行,走的是非机动车道。他没有违章,也没有挡谁的路。

宝马车的司机叫刘海龙。那天他喝了酒。车拐进非机动车道的时候,两辆车差点碰上。

双方停下来,吵了几句。同行的人上来劝,把两边拉开。按检察院后来通报的说法,这时候“交通争执基本平息”。

事情本来可以到此为止。一个人骑车回家,一个人上车走人,第二天谁也不记得谁。

昆山反杀案:暖棕旧照调下清晨空荡路口与倒在车道旁的自行车(插画)


一、第二次下车

刘海龙又下了车。

他走到于海明面前,推搡,踢打。有人劝,劝不住,他继续追着打。

这一段在监控里很清楚:一个赤手空拳的人被另一个人追着打,一边退,一边用手挡。

然后刘海龙转身走回宝马车。

他从车里拿出一把砍刀。

官方通报里没有解释这把刀的来历,只写了一句话:他取出一把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的颈部、腰部、腿部。

颈部。腰部。腿部。

一个人拿刀打另一个人的颈部,这个动作在法律上的意义,和打架完全不同。它已经不是“打架”这个词能装下的东西了。

二、刀掉在地上

击打的过程中,砍刀脱手,掉在地上。

于海明抢到了刀。

这七秒钟,是整桩案子的核心。

从监控看,从抢到刀到刘海龙倒下,中间大约七秒。七秒里,于海明捅刺、砍击了五刀。法医后来鉴定:第一刀刺中左腹部,造成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四刀造成左臀部等五处开放性创口和三处骨折。刘海龙死于失血性休克。

七秒之后,刘海龙往车的方向跑。于海明追上去,又甩击、砍击了两刀。

然后他停下来。

他没有再追。

这一段,是后来所有争论的起点,也是所有争论的终点。因为在中国刑法里,一个人能不能还手、还手到什么程度,不取决于他当时有多害怕,而取决于一个事后才能回答的问题:不法侵害是不是“正在进行”。

三、追赶的那两刀

先说清楚争点在哪里。

第一处争点是那七秒。反对意见说:刀已经到手,对方已经转身要走,侵害已经结束,这时候捅刺五刀,是报复,不是防卫。

第二处争点是追赶的那两刀。对方跑了,你还追上去砍,这算什么。

检察院的回应,把这两处都答了。

关于七秒:刘海龙虽然丢了刀,但他此前连续击打、抢刀的行为表明,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暴力威胁之中,侵害没有结束。于海明夺刀之后的五刀,和追赶时的两刀,“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关于限度: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款在法学上有个名字,叫“特殊防卫”,也叫“无限防卫”——不是说要杀多少都行,而是说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不再要求防卫人计算力度。

检察院还写了一句很重的话: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身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所以不能苛求于海明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

最后一句是:“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

这句话后来被反复引用。它其实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个法律立场:当一个人合法地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而另一个人违法地拿刀过来,法律不能要求前者的安全为后者的行为让路。

四、监控视频

这桩案子之所以成为公共事件,靠的是一段监控。

8月27日夜里,事发路口的监控视频开始在网上流传。视频不长,画面发灰,但足够看清几件事:谁先动手,谁拿了刀,刀是怎么掉的,谁在追谁。

在此之前,网上的讨论是另一种样子。最早流传的说法是“宝马司机被骑车人砍死”,评论区里一片喊打喊杀:骑车的人心太狠,为一点剐蹭就杀人。

视频出来之后,舆论掉了个头。

这个过程本身值得记一笔。同一件事,同一批人,在几个小时里给出完全相反的反应,中间只隔了一段没有剪辑的录像。它说明的不是公众容易上当,而是:在没有画面的情况下,人只能靠身份来判断——开宝马的和骑自行车的,谁更像受害者,谁更像凶手。

那段视频把这些标签全部撕掉了。

五、九天

案发当晚,昆山市公安机关对于海明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里,“立案侦查”这四个字对一个普通人意味着什么,不用多解释。于海明那一夜之后就被控制了。他杀了人,这一点没有争议;争议只在于,这件事在法律上叫什么。

第二天,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介入,查阅案卷,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

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撤销案件。

从案发到撤案,九天。

九天里,检察机关做了三件事:提前介入、调取证据、给出法律意见。这套流程在当时的刑事案件里并不常见——“提前介入”通常用在重大疑难案件上,而正当防卫的认定,历来是最难的一类。

六、为什么这么难

要理解这个案子为什么引起那么大反响,得知道“正当防卫”这四个字在中国司法实践里曾经有多难落地。

法条一直都有。1979年刑法就有正当防卫的规定,1997年刑法修改时还专门加了特殊防卫的条款。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个条款几乎处于“沉睡”状态:判正当防卫的案子极少,大量本该认定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者干脆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原因不复杂。一个案子出了人命,死者一方要说法,办案的人要考虑“社会效果”,要考虑“死者为大”,要考虑如果认定正当防卫会不会引发上访。于是最常见的结果是折中:认定防卫过当,判几年,双方都能接受一点。

2017年的于欢案是一个转折点。那桩案子里,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认定属于防卫过当,改判五年。这个改判在当年引起巨大讨论,也让“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边界第一次被大规模地摆到公众面前。

昆山案发生在一年多之后。它比于欢案更往前走了一步:不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不是减轻处罚,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不是法院判的,是公安机关撤案、检察院认定的。

再往后,2018年河北涞源的反杀案、2019年云南的唐雪案,一个接一个,路径越来越清楚。

七、另一个法系怎么看

英语读者看这类案子,第一反应通常是:这要是在我们这儿会怎么样。

答案不一样,而且差别很有意思。

在英国,正当防卫(self-defence)允许使用“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武力”。合理不合理,陪审团说了算。英国普通法里还有一条老规矩叫“退避义务”(duty to retreat):如果能退,你应该先退。这条规矩在2013年之后有所松动——住在自己家里的人面对入侵者,不再被要求先退。

在美国,规则是州与州分开的。有的州实行“退避义务”,有的州实行“Stand Your Ground”(坚守阵地)法:你站在合法停留的地方,没有退让的义务。佛罗里达州2012年的马丁案(Trayvon Martin)就是这条法律的漩涡中心。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走的是另一条路:它不问“能不能退”,也不问“力度是否相当”,只问对方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就没有限度要求。

这三种规则背后是三种不同的假设。英国法假设国家有能力保护你,所以你先退,让警察来。美国法假设国家可能来不及,所以你自己扛。中国这一款假设的是:当一个人拿着刀朝你颈部砍过来的时候,法律不应该在事后要求你算清楚自己该用几分力。

八、那把刀之后

2018年9月1日之后,于海明回家了。

关于他后来怎么样,公开报道很少。他不是公众人物,也没有借这个案子做什么。有记者找到过他,他大多不肯多谈。这是可以理解的:一个人在路上骑车回家,被一个陌生人拿刀砍,然后又在七秒钟里把对方砍死,这件事无论法律上怎么认定,都不会是一件可以轻描淡写讲出来的事。

刘海龙死了。他有过什么样的生活,官方通报里没有展开。他醉酒驾车、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持刀击打他人颈部,这些都是通报认定的事实。一个人做了这些事,然后死了,这不等于他的死是应该的。

这桩案子留下的东西,不在两个人身上。

它留下的是一个判断:当一个人被刀指着的时候,法律站在哪一边。这个问题在2018年9月1日有了一次明确的回答。回答它的不是舆论,是检察院的一纸通报,和那份通报里引用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七秒钟,五刀,两条人生。一个人死了,一个人活下来了,从此都要带着那个晚上。

震川路还是那条路。归有光写过项脊轩,写过“庭有枇杷树,吾妻死之年所手植也”。他大概不会想到,四百年后,以他的号命名的一条街上,会有一场关于“能不能还手”的全国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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