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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案:没有任何物证的口供,和十五年后那句“无罪”

作者:孟付良    发布时间:2026-10-27 12:17:47


2020 年 1 月 13 日上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

审判长念到第二项:原审被告人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从这一刻往回数,整整十五年。


这个案子最特别的地方,不是它错了,而是它错得如此干净:全案没有一份把张志超和现场连起来的物证。

没有指纹,没有血迹,没有 DNA,没有目击者。定罪的支点,是两个少年在讯问室里说的话。

2005 年的中国刑事司法,正卡在一个转折口上。十多年后写进法律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当时还只是一句学者的话。

暖棕亮暖调下的县城中学走廊:尽头那扇关着的门(插画)


一、六点十五分

2005 年 1 月 10 日,山东临沂临沭县,天亮得晚。

早上 6 时许,高一女生高某从家里出门,和同学王某某一起走。6 点 15 分左右,两个人到了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在校门口分开。

高某此后再没有回家。

她是住校生还是走读生,那天背的是什么样的书包,早上有没有吃早饭——这些细节没有留下来。留下来的只有那一个时间点,和之后一个月的空白。

二月十一日,正月里,学校还在放寒假。

下午 14 时 04 分,临沭县公安局接到临沭县第二中学一位姓于的老师报警:学校主教学楼三层西侧一间停用的厕所里,发现一具尸体。

民警赶到。那间厕所在三层的西头,早已停用,门是关着的。

尸体被认定为失踪一个月的高某。法医鉴定:被他人以暴力作用于颈部,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个县城中学,一个月的寻找,最后落在一扇没人会去推的门后面。

二、凌晨一点

第二天,2 月 12 日凌晨 1 点,张志超被传唤到临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他当时十五岁,是这所学校的学生。2 月 26 日,他被正式逮捕。

2006 年 3 月 6 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案的王广超被以包庇罪判刑。

一审宣判后,张志超没有上诉。

为什么不上诉,他自己后来在采访里说过一段:在县检察院审查的时候,他陈述过自己无罪,希望重新审查;之后他又被县刑警大队带走审讯,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再往后,他“绝望了”,觉得在当地不可能有人替他伸冤,也不敢再去申诉。

这段话是一家之言,但它至少回答了一个问题:在那间屋子里,上诉不是一个他会想到的选项。

三、一份口供是怎么变成全部证据的

再审判决书里有一句话,把当年的证据结构说得很清楚:

原判认定两名原审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两名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

请注意这里的逻辑:支点是口供,所谓“印证”,是拿别的材料去对这份口供。

这不是一个孤立的错误,它是一个时代的办案习惯。在没有监控、没有数据库、DNA 技术还没普及到县一级的年代,一起发生在封闭空间里的命案,办案人手里能抓的东西不多。抓到了口供,案子就“破”了。

那时候一个县的刑事技术室,能做的通常只是现场勘查、检材提取、送检。DNA 数据库先在省一级、部一级建起来,县里的比对要往上报。一个封闭的厕所,一个月之后才被发现,能留下的生物检材本来就不多。

物证这条路走不通,人就容易把全部重量压到嘴上。

中国刑事诉讼法后来加了一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条规则的意思正是——口供不能自己给自己作证。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发布两个规定,开始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 年修法,这套规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一起写进了法律。

张志超案的侦查,发生在这之前七年。

四、十三年

2011 年,张志超在监狱会见时,第一次对母亲马玉萍开口喊冤。他说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

从这一天起,马玉萍开始申诉。

2012 年 3 月 19 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2012 年 11 月 12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2014 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不予提起抗诉。

要说明一下,这是两条不同的路。向法院申诉,是请法院自己再看一遍;向检察院申诉,是请检察院决定要不要抗诉。前者走审判监督程序,后者走检察监督程序。马玉萍两条都走了,四条腿全部走完,都没有回声。

三次,三条路,都在原地关上了。

2015 年 10 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开始复查此案。2016 年 4 月,因案情重大复杂,复查延期三个月;7 月中旬,再次延期。

这中间有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事实:申诉不是一次动作,是一个长达十几年的日常。会见、写信、跑部门、等回音。马玉萍做的这些事,没有任何一件会写进判决书。

转折出现在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指令再审决定,案号是(2017)最高法刑申 128 号。

2018 年 2 月 8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启动再审,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

这里是“提审”,不是“指令再审”。原审是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指令再审,接手的还是临沂;由省高院自己提审,案卷就离开了原来那间办公室。这个区别在纸面上只有几个字,对申诉人来说,是十几年。

五人合议庭,在再审案件里不是常规配置。它通常意味着这个案子足够重、足够有争议。

五、不公开的那一天

2019 年 12 月 5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不公开的理由是涉及个人隐私。这条理由在本案里同时保护两个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被告人作案时也未成年。

庭上查了什么,外界知道得不多。公开的是最后那份判决书的认定:

本案没有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高某、侮辱尸体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这八个字,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对定罪的最高要求。它不问“是不是他干的”,它问“现有证据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是他干的”。

这两件事不是一回事。一个人可能真的做了,但证据不够;也可能证据够了,但人不是他。法律只能处理第二种确定性。

2020 年 1 月 13 日,判决三项:

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临刑一初字第 1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怀江、马玉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 12 月 5 日开庭,到 1 月 13 日宣判,中间隔了三十九天。对一个已经等了十四年的人来说,三十九天不算长。但那也是一段没有消息的日子——不知道法官怎么想,不知道会不会再拖,不知道下一次见面是在法庭还是在别处。

宣判后,张志超被当庭释放。

审判长告知他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六、这个“无罪”不包含什么

必须说清楚一件事:这份判决没有说谁杀了那个女生。

它说的是:不能认定是张志超。

这两句话听起来接近,实际差得很远。前者指向另一个人,后者只是承认现有的证据不够。到目前为止,这起案子仍然没有第二个被追究的人。

对张志超来说,十五年是可以折算成赔偿金的天数;对被害人的家人来说,十五年之后,案子又回到了 2005 年 2 月 11 日的那个下午。

同一个判决,两种结局。

七、另一个被告

同案的王广超,当年也是少年。

他的罪名是包庇。判决书认定他替张志超说了假话。再审判决把这一项也撤销了:包庇罪同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十五年的账,公众只记住了张志超一个人的名字。王广超的名字出现在判决书第一页,也出现在最后一份判决的第二项,中间那些年,没有报道。

一个人被错判,改回来是一份判决书;两个人被错判,改回来还是一份判决书。数字不增加,人生照旧各过各的。

八、一个对照

在英语世界,这类案子有一个专门的词:false confession,虚假供述。

美国 1989 年成立的“无辜者计划”,最初靠 DNA 一件一件翻案。翻到后来,研究者发现一个反直觉的现象:在所有被 DNA 洗清的错案里,大约四分之一的人曾经作过有罪供述。

人为什么会承认自己没做过的事?研究给出的答案不神秘:长时间讯问、疲劳、恐惧、被告知“说了就能回家”、以及一种少年人特有的、以为配合一下事情就会过去的天真。

英国在 1984 年用《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立了一道防线:讯问必须全程录音,必须有律师在场,必须限制羁押时长。

中国这些年的方向,是同一件事的另一条路。2014 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 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法院试行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规程;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命案逐步推开。

这些改革的核心,是把“案子怎么办”从侦查阶段往法庭上挪。过去是侦查定调、检察过卷、法院确认;改革要的是,证据在法庭上被一份一份地问过。

写在纸上的规则,和落在讯问室里的一盏灯,中间隔着的是执行。

那份判决书的最后,没有一句多余的话。

它没有为这十五年道歉,也没有解释这十五年是怎么发生的。它只做了一件事:把 2006 年那份判决撤销,然后写下“无罪”。

至于那天早上六点十五分之后究竟发生了什么,判决书从头到尾没有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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