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长安,中渭桥。
皇帝的车驾正在过桥。马蹄声、车轮声、前导的喝道声,把桥面填满。
一个人从桥底下钻了出来。
他不是刺客,是个乡下人。进城办事,走到桥边听见清道的喝声,慌了,躲到桥洞下面。躲了很久,听着上面车马一队一队过去,以为皇帝已经走完了,才探头出来。
出来正撞上车驾。马惊了。

惊驾在汉代是一条有明文规定的罪。
《汉书》注里引过一条汉令:“跸先至而犯者,罚金四两。”清道已经开始了,你还冲进来,罚金四两。
四两黄金,对一个乡下人来说是重罚,但不是死罪,更不是灭族。
汉律的罚金是分等的:有二两、四两、八两,也有“罚金一斤”。等级对应的不是钱,是轻重——冲撞清道用四两,是因为它罚的是“不知避”,不是“有意犯”。
这套东西今天看起来粗,但它有一个好处:写在那儿,谁都能查。
汉文帝不这么看。
《史记》写他当时的反应:这个人差点惊了我的马。这匹马性子温顺,换一匹烈马,我还能坐在这里吗?
他要把这个人族了。
这里面有个细节,容易被忽略:案子到文帝手里的时候,人已经被抓了,也已经交下去了。
交到哪里?廷尉。
廷尉是汉代的最高司法官,九卿之一,管的是全国的重案。皇帝把一个案子交给廷尉,意思是:按法律办。
接这个案子的人叫张释之,字季,南阳堵阳人。
一、他凭什么当上廷尉
张释之不是靠家世进来的。
他早年用钱买了个骑郎的职位,在文帝身边当侍卫,一做十年,没有升迁,也没有名声,差点辞职回家。
后来是中郎将袁盎向文帝推荐,他才被召见,谈了一通秦亡汉兴的道理,文帝把他提为谒者仆射。
真正让他被记住的,是上林苑里的一件事。
文帝游上林苑,问上林尉:苑里的禽兽有多少?簿册在哪里?
上林尉答不上来。旁边管虎圈的啬夫替他答,一路答下去,禽兽的数目、种类、饲养,说得清清楚楚。
文帝很高兴,说:当官的不就该这样吗?上林尉都是废物。就下令拜这个啬夫为上林令。
张释之走上前,问了一句:陛下觉得绛侯周勃、东阳侯张相如是什么样的人?
文帝说:长者。
张释之说:这两个人被称为长者,可他们议事的时候,话说得都不利索。现在陛下因为一个啬夫口齿伶俐,就越级提拔他,臣怕天下人跟着学,都去练嘴,不去练事。
他接着说了一段话,被司马迁原样记下来:
“秦以任刀笔吏,争以亟疾苛察相高,然其敝徒文具而无恻隐之实,以故不闻其过,陵夷至于土崩。”
秦朝用刀笔吏,比的是谁办事更急、更苛、更会挑毛病。结果是公文齐全,却没有一点恻隐之心;皇帝听不到自己的过失,一路坏下去,直到土崩。
文帝说:好。收回成命。
要说明一点:汉文帝在史书里是难得的好皇帝。他废过肉刑——缇萦上书救父那一年,他下令把黥、劓、刖改成笞、杖、徒;他减过田租,自己穿粗帛,陵墓不许用金银装饰。
可就是这样一个皇帝,在这两桩案子里,第一反应都是“杀”,第二次是“族”。
这不是说文帝残忍,而是说:一个再宽厚的君主,在被人冒犯的时候,第一反应也不是法律。法律的位置,需要有人替他守住。
还有一次,太子和梁王同车入朝,到了司马门没有下车。
司马门是宫城的正门,按汉制,任何人到此都要下车步行。张释之追上去拦住,弹劾他们“不下公门,不敬”。
这件事惊动了薄太后。文帝脱帽谢罪,太后派人持诏赦免,两个人才得以进宫。
一个敢拦太子车的人,后来被任命为廷尉,不是偶然。
二、桥下的那个人
回到中渭桥。
人抓到了,押到廷尉府。张释之审问,那人说:我是长安县的人,听说清道,就躲到桥下。躲久了,以为车驾已经过去,才出来。一出来就看见车马,吓得转身就跑。
张释之判:罚金。
按汉律,这是对的。冲犯清道,罚金四两。
文帝大怒。《史记》记的原话是:
“此人亲惊吾马,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
这个人亲身惊了我的马。亏得这匹马温顺,换一匹,我还能不受伤吗?可廷尉只判他罚金!
张释之的回答,是中国法制史上被引用最多的一段话之一: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
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遵守的东西。现在法律就是这样写的,却要判得更重,这是让法律在百姓面前失去信用。
他接着说:
“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
况且在那个时候,陛下如果当场把他杀了,也就罢了。现在既然交到廷尉手里——廷尉,是天下的一杆秤。这杆秤一歪,天下人用法就都跟着轻重不定,百姓的手脚往哪里放?
文帝沉默了很久,最后说:廷尉判得对。
三、一只玉环
过了不久,又出了一件事。
有人偷了高祖庙里神座前的玉环。抓到以后,文帝大怒,交给廷尉治罪。
张释之按律上奏:盗宗庙服御物者,弃市。
弃市是死刑,在闹市斩首。
汉代对宗庙、陵墓的保护极重。盗宗庙的器物、砍陵上的树、在陵区里取土,都是重罪;但重罪之内还分等级——偷器物是一等,动陵墓本体又是一等。这就是张释之后来说的“罪等,然以逆顺为差”:同是死罪,也要看逆得有多深。
弃市和族,差在哪里?弃市死一个人;族,死一家。汉代的族刑,通常连父母、妻子、同产兄弟一并处死——一个人的罪,扩到十几口人。
文帝勃然大怒:
“人之无道,乃盗先帝庙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望也。”
这个人无道到偷先帝庙里的器物!我把他交给廷尉,是想灭他的族;你却按法律上奏,这不是我期待的。
张释之摘下帽子,叩头谢罪,然后说了一段话:
“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
法律这样判,已经到顶了。同样是死罪,也要按情节轻重分等。现在偷了宗庙的器物就灭族,那么万一——只是万一——有愚民挖了长陵的一捧土,陛下还能用什么刑加在他身上?
长陵是刘邦的陵墓。挖一捧土,比偷一只玉环轻,可它动的是皇帝的父亲。
这句话的分量在这里:如果偷一只环就灭族,那么挖一捧土该怎么判?灭九族?那挖一座坟呢?
文帝沉默很久,去和薄太后说了这件事。太后也认为该按廷尉的判。文帝才批准。
四、两杆秤
这两桩案子,结构几乎一样。
皇帝要重判,廷尉按律判;皇帝发怒,廷尉解释;皇帝最后让步。
但两次的理由不一样。
第一次讲的是“信”:法律写在那里,你不照办,百姓就不信它。 第二次讲的是“等”:刑罚要有阶梯,你把最重的用在中间,顶上就没有东西了。
这两条,是同一个东西的两面:法不是皇帝一时的心情,是一把可以反复使用的尺子。
汉初的法律,底子是秦律。刘邦入关,与民约法三章;后来萧何作九章律,叔孙通增益旁章,张苍定章程。到文帝时,这套东西已经运行了三十多年,条文是现成的。
张释之守住的,不是一条新主张,是一套已经写在竹简上的老规矩。
难的地方在于:写在竹简上的东西,皇帝一句话就能改。他不能改条文,但他能改判法——只要廷尉点头。
所以真正被守住的,是廷尉那一次点头没有点下去。
张释之不是不怕。他摘下帽子、叩头谢罪的动作,《史记》写得很清楚——他知道自己面对的是谁。他只是把话说完。
五、后来
文帝死后,景帝即位。
张释之知道自己得罪过太子——就是当年司马门那次。他称病,想辞官。
后来有人替他说话,景帝没有追究,让他做了淮南王的相。
有一件小事,司马迁记在了传末。
有个叫王生的老者,擅长黄老之言,被召到朝廷。三公九卿都站着,王生忽然说:我的袜带松了。
他回头对张释之说:替我系上。
张释之跪下来,替他系好了袜带。
事后有人问王生:为什么当众羞辱张廷尉?
王生说:我老了,又卑贱,估量着这辈子对张廷尉没什么用处。他如今是天下名臣,我故意让他当众替我系袜带,是想让天下人更看重他。
司马迁把这件事写进《张释之冯唐列传》,和那两桩案子放在一篇里。
他在传末给了一句评语:“张季之言长者,守法不阿意。”
张释之讲长者之道,守法而不迎合上意。
“不阿意”三个字,是全篇的题眼。不迎合,不是顶撞。他每次都是先摘帽子、先叩头,然后把话说完;文帝每次都是先发怒,再沉默很久,最后说“廷尉当是也”。
君臣两个人,一来一回,把一件本该由权力决定的事,交回给了条文。
张释之死在淮南相任上,或者之后不久。史书没有给他一个漂亮的收尾。
他留下的,是两句话。
一句是“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一句是“廷尉,天下之平也”。
这两句话在后来的两千年里被反复引用。引的人多半是在劝一个有权的人:按规矩来。
但这两句话能立住,靠的不是话说得漂亮,是当时真的有人这么判了——一个从桥下钻出来的乡下人,最后只罚了四两金;一只被偷的玉环,最后只判了一个人的死,没有牵连全家。
那杆秤歪过一次吗?大概歪过很多次。
但在中渭桥那一年,它没有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