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长安。
唐太宗亲临监狱,审录在押囚犯。见到那些等着处死的人,他做了一个决定:放他们回家,约好明年秋天自己回来受刑。
到了约定的日子,人全回来了,没有一个迟到。
太宗很高兴,下诏全部赦免。
这个故事被讲了一千四百年,讲成了“仁德感化”的样板。白居易在诗里写“怨女三千放出宫,死囚四百来归狱”,把它和放宫女并列成贞观的兩件德政。
但只要多看一眼数字,这个故事就会变形。
贞观四年,全国判死刑的只有二十九人。两年之后,这个数字变成了三百九十。
不是治安坏了。是一个法官被杀了。

一、二十九和三百九十
先把这个跳变钉住。
《旧唐书·刑法志》记:贞观四年,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这个数字被后来的史家反复引用,用来证明贞观之治的清明——一年全国只有二十九个人该死,说明刑罚宽平、教化见效。
两年后,贞观六年,要放回家的死囚有三百九十人(《新唐书·刑法志》《资治通鉴》作三百九十;《旧唐书·太宗本纪》作二百九十。两个数都留着,本篇按三百九十叙述,差异见文末)。
从二十九到三百九十,是十三倍多。
一个朝代在两年内社会治安恶化十三倍,这在历史上几乎不可能。更合理的解释是:判死刑的标准变了。
标准为什么会变?因为判死刑的人怕了。
二、一个法官的死
贞观五年,河内人李好德说了些疯话,涉及朝廷和皇帝。按唐律,口出妖言、语涉国家君主的,绞。
案子到了大理寺,办这件案子的是大理丞张蕴古。
张蕴古审完,上奏说:“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李好德有疯病的证据,依法不该治罪。
唐律确实有这一条: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身患笃疾的人,可以上请减免。疯癫属于笃疾。张蕴古的判断,在律条上站得住。
太宗听了,同意宽宥。
事情到这儿本该结束。但张蕴古多做了一件事:他跑到监狱里,把皇帝的决定提前告诉了李好德,还跟他下了一盘棋。
这一幕被治书侍御史权万纪看见了。
权万纪的弹劾很狠,也很准:张蕴古籍贯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正是相州刺史。你奏他有疯病,又在狱中与他下棋——这不是徇私是什么?
太宗大怒。
按唐律,法官泄露机密、与囚犯交往,最重不过一年半徒刑。但太宗当场下令:押到东市,斩。
张蕴古死了。
过了不久,太宗后悔了。他对房玄龄等人说了一段话,大意是:张蕴古身为执法官,泄密、与囚下棋,罪是很重,但依法够不上死。我当时特别愤怒,就让人杀了他,你们居然一句话不说。
然后他下了一道命令:从今以后,凡判死罪,即使朕下令立即处决,也要三复奏才能行刑。
后来又加码:京师的死刑案,两天之内五复奏;地方的,三复奏。行刑当天,皇帝不吃肉、不饮酒、不听音乐。
这就是唐代死刑复奏制度的由来。
制度是进步。但它建立在一个人的尸体上,而当时所有法官都看见了那具尸体。
三、法官们学到了什么
现在回到那十三倍。
一个法官看到的是这样一件事:张蕴古依法从宽,被砍了头;权万纪从严弹劾,升了官。
那么,一个有罪的案子,判轻了,风险是什么?是死。判重了,风险是什么?什么也没有——重判不会有人来杀你。
于是所有处在“可轻可重”之间的案子,都往重的方向走。
贞观四年的二十九个死囚,和贞观六年的三百九十个死囚,不是两批不同的人,是同一批案子在两个不同的风险环境里被处理了两次。
这才是那个跳变的真相:不是世道变坏,是法官开始自保。
四、放人
贞观六年十二月辛未,太宗亲录囚徒。
《资治通鉴》记得很简:“见应死者,闵之,纵使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赦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
《旧唐书·太宗本纪》:“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余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
注意最后四个字:诏悉原之。
全部赦免。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太宗放人之前,先“赦天下死囚”。也就是说,这不是一次单纯的“放假回家”,而是一次带条件的赦免预告——你们回去,明年秋天回来,回来就没事了。
这个条件,写没写进文书,史书没记。但它一定被传达过,否则三百九十个人不可能全都回来。
五、回来
史书在这里只用了六个字:应期毕至,无后者。
没有一个迟到。
这句话是整件事的核心。它太整齐了,整齐到不像真的。
三百九十个人,分散在各地,走了将近一年,中间没有人告发,没有人告密,没有人跑到山里,没有人在路上病死、被劫、被地方官抓走——一个不缺,一个不晚。
要让它成立,需要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他们相信回来能活;他们相信不回来会死;他们没有别的地方可去。
第一个条件,太宗给了。第二个和第三个,是唐初的社会结构给的。
六、三种解释
对这件事,后人给了三种解释,一种比一种冷。
第一种是欧阳修。
他写了一篇《纵囚论》,几乎是把这件事按在地上拆。
“信义行于君子,而刑戮施于小人。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恶极,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
信义是给君子的,刑罚是给小人。判了死罪的,是恶人里最恶的那种。你要求这种人做到连君子都难做到的事——视死如归——本身就不近人情。
然后是那句最狠的:
“夫意其必来而纵之,是上贼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复来,是下贼上之心也。吾见上下交相贼以成此名也,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
皇帝猜到他们会回来,所以敢放——这是上面在算计下面。囚犯猜到回来就能免死,所以才回来——这是下面在算计上面。上下互相算计,成就了一个好名声,哪有什么恩德和信义?
欧阳修还提了一个检验办法:放回去,回来就照杀,然后再放一批。如果还回来,那才叫德化。
“然此必无之事也。”
这当然不可能发生。
第二种是王夫之,比欧阳修更冷。
他在《读通鉴论》里说:太宗之世,“法令密而庐井定,民什伍以相保,宗族亲戚比闾而处,北不可以走胡,南不可以走粤,囚之纵者虽欲逋逸,抑谁为之渊薮者?”
意思是:那个时代编户齐民,什伍相保,宗族亲戚住在一起,往北跑不了胡地,往南跑不了粤地。逃犯想跑,谁收留他?
这不是德化,是没有地方可逃。
第三种是乾隆。
故宫博物院藏着一套玉册,十五片和田玉板,刻的是乾隆读《纵囚论》的读后感,题为《御笔读欧阳修〈纵囚论〉册》,国家二级文物。
乾隆同意欧阳修,但嫌他不够彻底。他说:如果回来就杀,那第二批谁还敢回来?你这套检验办法本身就有漏洞。
然后他给出了自己的猜测:
“太宗多术人也,意彼时必有以密示司理,期三百人以必来而必免。苟其不来,必大索天下而诛之,且及其父母妻子。”
太宗是个很有手段的人。他一定暗中交代过司法官:这三百人必须来,来了必须免。谁不来,就全国通缉,连父母妻子一起办。
三百个人都在这片地界里,谁敢不回来,拿全家去赌?
乾隆的结论比欧阳修更狠:“有识者观之,实可偶一为之,予以为即偶一为之亦不可。”
连一次都不该做。
七、赦免这件事本身
三种解释都在讨论动机。还有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这么做,合不合法?
唐代的死刑程序,在张蕴古案之后已经相当严密:判了死刑,要三复奏、五复奏,皇帝点头才能执行。这套程序的意义,是给“杀”这个动作设置摩擦。
而赦免,是一次性把这套摩擦全部取消。
一个人该不该死,本来要经过大理寺、刑部、门下省、皇帝,一道道过。皇帝一句“原之”,全部作废。
这不是说赦免本身不正当。赦免权自古就有,它是给“法虽如此,情有可矜”留的口子。但这个口子如果用在一批人身上,而且是因为一个好看的场面,那么它就不再是救济,而是表演。
欧阳修那句“若夫纵而来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说的正是这个:它可以是一次例外,不能成为一种惯例。
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每隔几年就表演一次“宽仁”,那么被杀死的人,和被放走的人,都成了道具。
八、尾声
关于这一年秋天,史书没有留下任何一个囚犯的名字。
三百九十个人,没有一个人被记住。他们从哪来,犯了什么事,家里有几口人,回去那一年做了什么,一概不载。
唯一留下的,是一个数字,一句“应期毕至”,和一场持续一千四百年的争论。
乾隆那套玉册现在摆在故宫的库房里。十五片玉,刻着一个皇帝对另一个皇帝的批评。
批评的对象,其实是第三个皇帝。
那第三个人在贞观六年冬天,站在监狱里,看着三百九十个等着被砍头的人。他做了一个决定,得到了一个漂亮的结果,然后在史书上留下了八个字。
至于那三百九十个人那天在想什么——是感恩,是算计,还是知道自己没得选——史书一个字也没写。
(本条出《旧唐书·太宗本纪》《新唐书·刑法志》《资治通鉴》卷一九四;纵囚人数《旧唐书》作二百九十、《新唐书·刑法志》与《资治通鉴》作三百九十,两说并列;张蕴古案出《旧唐书·刑法志》,异文见《贞观政要》;欧阳修《纵囚论》原文照录;王夫之语出《读通鉴论》卷二十;乾隆《御笔读欧阳修〈纵囚论〉册》藏故宫博物院。贞观四年“断死罪二十九人”、贞观六年“三百九十人”两数字均按史书原文,不作换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