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10月底,天津,五大道。大理道53号是一栋小洋楼,红砖墙,铁栏杆,门口有两级台阶。
楼里住着李宝旿和他的女人施美丽。
李宝旿的妻子叫董玉贞。她不住在这里。
10月25日下午,董玉贞来过这栋楼。她来要钱,想买一件貂皮大衣——跟施美丽新买的那件一样的。
她进了门,就再没有出来。
一、大理道53号
先把三个人说清楚。
李宝旿,开滦矿务局一位董事的儿子。开滦是当时华北最大的煤矿企业,中英合办,李家在天津是有头有脸的人家。
董玉贞,已故国民党师长董政国的女儿。军阀家庭的千金,嫁进李家,是那个年代标准的门当户对。
施美丽,中德混血,父亲是留德的机械工程师。她长得漂亮,会说外语,1945年8月20日,李宝旿按西式礼节和她办了婚礼。
一夫一妻是民国法律写的,一夫多妻是民国社会做的。李宝旿两边都有家。
董玉贞不住在大理道53号。她住在别处,日子靠李家给的钱过。父亲董政国已经去世,娘家的势头跟着人一起走了。这种处境在当年的天津很常见:名分还在,位置没了。
施美丽住在大理道53号。她有新衣服,有婚礼照片,有李宝旿天天在身边。
再说这个城市。1947年的天津,是华北最大的商埠,五大道一带住着下台的军阀、退隐的政客、发了财的买办。洋楼一栋挨一栋,每一栋背后都有一段说不清的家事。
也是在这一年,法币贬得厉害。上午发的薪水,下午就买不到同样的米。越是这样的时候,越有人要撑住体面:一件貂皮大衣,不只是衣服,是“我还是那个李家”的证明。

二、那个下午
据当时的报道和后来的案卷,10月25日下午的情形大致是这样:
董玉贞到大理道53号,要李宝旿陪她去买大衣。三个人在屋里坐着,说了些话。哪一句话说岔了,谁先动的手,没有人知道。
最后的一幕是:施美丽压住董玉贞的腿,李宝旿手里抡着一把铁榔头,往她头上砸了十几下。
董玉贞死了。
两个人把尸体用地毯裹起来,抬进卫生间,放进浴缸,盖上报纸。
然后他们做了一件让人后背发凉的事:走到院子里,装作送客,大声说了一句“玉贞走好”。
邻居听见了。邻居以为董玉贞走了。
当天晚上,李宝旿和施美丽照原定计划出门赴宴,之后去马场俱乐部跳舞、吃夜宵。
回来已经很晚。浴缸里的尸体僵硬了,折不起来,装不进箱子。
于是他们戴上橡皮手套,取出钢锯。关于这一夜的细节,这一篇只写一句:尸体被分解,头部被烧得无法辨认,躯干锯成三截,撒上樟脑粉,装进一只柳条箱。
三、寻人启事
10月26日,天津《民国日报》上登出一则寻人启事。
登启事的人叫李宝旿。他说,妻子董玉贞于10月25日下午五时乘三轮车外出购物,至今未归,恳请知情人告知。
启事里还有一句话,暗示是车夫见财起意。
一边登报找妻子,一边把装着妻子的柳条箱搬出家门。
箱子送到了他的外国朋友芮乐家里。芮乐是拉脱维亚人,在天津做生意,家里有个库房。李宝旿说,这是一只寄往德国的箱子,先放在这里。
芮乐的妻子闻到了味道。施美丽解释:家里的猫在上面撒了尿。
四、库房里的猫
接下来的事,靠的是一只猫。
那只猫开始围着柳条箱转,赶不走,用爪子抓箱子的缝。味道一天比一天重。
芮乐夫妇在报纸上看到了那则寻人启事,越看越不对:箱子是董玉贞失踪第二天送来的;一个刚丢了老婆的人,不会一趟一趟地跑来惦记一只寄存的箱子。
他们报了警。
警察撬开柳条箱的时候,屋里的人都沉默了。
法医的检验报告写得很清楚:死者生前遭钝器击打头部致死;死后头颅被刃具割离,面部经火焚烧致无法辨认;躯干被锯分为三段。
这份报告和柳条箱里看到的东西对得上。对得上,就没有辩解的余地。
后来警方还在李宝旿的汽车里找到了那条沾血的地毯——他还没来得及处理。
董玉贞的妹妹董玉芝被叫来认尸。她认出了姐姐左手那截断掉的小指——那是李宝旿早些年打断的。
当天夜里,警察到大理道53号,李宝旿和施美丽还在睡。
五、口供和翻供
施美丽先进了预审室。她很快交代了全过程。
李宝旿随后也认了。
但到了法庭上,两个人都翻了。
李宝旿说,人是他一个人杀的,与施美丽无关。
施美丽推翻了“压腿”那一段,说她当时那样交代,是因为中文不够好,没听懂问的是什么。
这一段是本案最难判断的地方,也是它和英语世界那些“情侣共同作案”的案子最像的地方。
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在同一个屋子里,杀死了男人的妻子。男人说她什么都没做;女人说她什么都没听懂。证据是两个人各自的口供,以及一具被处理过的尸体。
法庭最后认定的是“共同杀人”。理由是:她没有报警,没有求救,之后参与了处理尸体、搬运箱子、编造寻人启事、对邻居和警察说谎。这些事,不是“听不懂中文”能解释的。
在共同犯罪里,动手的人和不劝、不救、帮忙收拾的人,法律上的分量并不一样。法庭看的不是谁的手上沾了血,而是谁在这个过程里做了什么、知道什么、能停而没停。
1948年1月5日开庭那天,天津的报纸派了记者,法院门口聚了不少人。这件案子从侦破到宣判,天津的报纸跟了两个月,标题一个比一个重。对读者来说,这不只是一桩命案,是一个阶层的丑闻:洋楼、姨太太、貂皮大衣、柳条箱。
六、三级三审
1948年1月5日,河北天津地方法院一审宣判。
李宝旿:共同杀人,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施美丽:共同杀人,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两个人不服,上诉到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四个月后,上诉被驳回。
他们继续上诉,一直告到南京的最高法院。
1948年9月25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原判决撤销,发回河北高等法院天津分院更为审理。
这是民国刑事诉讼的“三级三审”制度:地方法院一审,高等法院二审,最高法院三审。三审只审法律适用,不审事实;但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套制度来自清末修律时引进的德日模式,1935年的刑事诉讼法把它定下来。一审、二审都是“事实审”,要把证据重新过一遍;三审是“法律审”,只看程序和法律适用有没有错。
最高法院把案子发回,不等于判被告无罪。它的意思是:下级法院的判决在程序或法律上有问题,回去重新审。
案子发回的时候,天津已经快要变天了。
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军管会接管了法院,旧政权的判决随之失效。
七、1951年
新政权重审了这桩旧案。
1951年3月30日,天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宝旿犯杀人、损毁尸体罪,判处死刑;施美丽犯共同杀人、损毁尸体罪,判处无期徒刑。
这里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背景:1951年的中国没有刑法典。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要到1979年才颁布。那几年判案,靠的是《共同纲领》、人民政府颁布的单行条例,以及上级的指示。所以判决书上“杀人、损毁尸体罪”这个写法,是新法院自己拟的表述——旧罪名不能用了,新法典还没来。
李宝旿上诉,被驳回。1951年7月,他被执行枪决。
施美丽进了天津市监狱。她在里面待了十几年,因为表现好一再减刑,1960年前后刑满释放。
一件1947年的案子,判了两次死刑,跨了两个政权,最后在执行枪决的那一年,才算真正结束。
八、民国最后一案
这个案子后来被人叫作“天津箱尸案”,也叫“民国最后一案”。
叫“最后”,不只是因为时间。1949年之后,民国的六法全书在大陆被废除,法院换了招牌,法官换了人,程序也换了一套。这个案子是旧司法系统办完的最后一个大案,也是新司法系统接手的第一批旧案之一。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指示,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旧法作废,旧判决也就失去了依据。新法院要重新审、重新判,不是“维持原判”,是“另判一次”。
它身上有两套制度的痕迹:一套讲三级三审、讲发回更审、讲程序;一套讲镇压与清算、讲快。两种东西在这份案卷里叠在一起。
据后来的说法,施美丽出狱后去了香港,开了一家饭店。有人说在九十年代还见过她。这些说法没有办法核实,案卷里也没有。
那只猫不知道这些。它只是觉得库房里那只箱子味道不对。
九、一件大衣
案子讲完,还有一件事没有着落。
董玉贞那天去大理道53号,是为了要钱买一件貂皮大衣。
施美丽有一件。她想要一样的。
她死在那个下午,尸体在那只柳条箱里待了几天,然后被抬进警局,然后上了报纸,然后进了案卷。她的妹妹认出了她左手那截断指。
那件大衣,最后谁也没有买。
1947年的天津,一件貂皮大衣值多少钱,可以从旧报纸的广告里查到。这个数字不重要。
重要的是:一个人为了它死了,两个人为了它杀了人,一个城市为了它读了半年报纸。
那年天津有十几家报纸。《大公报》《益世报》《民国日报》各有各的读者,也各有各的脾气。一件命案能连着两个月占版面,说明它戳中了这座城市的某根神经:体面人家里的脏事,比街头的抢劫更让人想看。
这也是民国新闻业最后一段热闹的日子。再过一年多,这些报纸就要换名字、换口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