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3年冬天,上海。一顶花轿抬到城里的新居门口,新人正在行礼。
县衙的差役和租界的巡捕一起到了。他们从婚礼现场带走了新郎和一个十七岁的女孩。新郎叫杨月楼,那年他在上海红得发紫;女孩是广东香山籍茶商的女儿,家里管她叫阿宝。
这桩婚事走的是全套正路:有女孩母亲做主,有媒人,有婚书,有聘礼。可它最后被定成了“诱拐”,新郎被判远徙,女孩被官府送进善堂“择配”。

一、一个戏子和一个茶商的女儿
要讲清这桩案子,得先说清两个人各自站在什么位置上。
杨月楼是当时上海最有名的京剧小生之一,后来名列“同光十三绝”。他身材魁伟,扮相俊美,嗓音清越,武功精湛,在租界的金桂园演戏,倾倒沪上男女——当时有句话叫“一般京调非偏爱,只为贪看杨月楼”。北京的戏院那时还不许妇女公开入场,上海不一样,所以他的观众里有大量女性。
阿宝是广东香山籍茶商的女儿,十七岁,随母亲韦王氏在上海租界住,父亲常年在外地经商。
按照《申报》的记载,事情的开始是一封信。韦家母女连着三天到戏园看杨月楼的戏,看完之后,阿宝自己写了一封信,细述思慕之意,想与杨月楼订婚,连同自己的年庚帖一并托人送去,约他相见。
杨月楼接到这封信,是又疑又怕。他怕两件事:一是怕被设局骗;二是怕“良贱之分”。
二、“良贱不婚”这条律
杨月楼怕的第二个东西,是这桩案子的根子。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明文规定:良贱不得通婚。条文写的是家长为奴仆娶良家女儿、或者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该如何处罚,逐条都列了杖数、离异、改正。哪些人算“贱民”?《清史稿·食货志》说得很直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
也就是说,一个戏子不管多红、被多少人追捧,在官方的身份簿上,“倡优”这两个字是不会变的。杨月楼再红,还是贱民,按律还是不能娶良家女儿为妻。
这不是风俗问题,是成文法问题。
阿宝的信没得到回应,她想出了病,一天比一天重。她母亲韦王氏看在眼里,派人把实情告诉了杨月楼,让他请媒人来提亲。
韦王氏的态度把这个结打开了一半。随后双方走完了全部程序:请媒人、立婚书、下聘礼、定亲。媒人是戏班班主和韦家的一位族叔。
三、抢亲
程序走完了,麻烦才开始。
韦家部分族人强烈反对,理由就是“良贱不婚”:阿宝嫁给一个戏子,在他们看来不只是她个人的事,而是整个家族的脸面、声望和地位问题。反对最坚决的是阿宝的叔父。
在这种压力下,韦王氏和杨月楼商量了一个办法:按上海民间的旧俗“抢亲”。
这不是绑人。按当时的说法,这是民间一种变通的做法——婚事谈成而家族不许,就让男方按一定的仪式把人接走,事后补办。它的性质,就在于双方都认,只有族人不认。
他们就这么办了,准备秘密成婚。
婚礼当天,阿宝的叔父联合在上海的香山籍乡党、绅商,以“拐盗”的罪名把杨月楼告到了官府。县差和租界巡捕同时到了现场。
人被带走的时候,据《申报》记载,起获韦氏母女衣物首饰七箱,据说值四千两银子。阿宝在被解往公堂的路上坐在一辆小车里,告天地祭祖先时穿的红衣还没有脱下来,沿途围观的人如云。
四、一个香山籍的知县
案子的初审落在上海知县叶廷眷手里。
从杨月楼的角度看,这是他最大的不幸:叶廷眷和韦家一样,也是广东香山籍人。据《申报》的报道,叶廷眷对这个案子的态度是“痛恶月楼素行不端”。
当天晚上就开始审。杨月楼被吊打了整整一夜。
叶廷眷问阿宝,阿宝的回答是“嫁鸡随鸡,决无异志”——她认了这个婚事。这句话换来的是掌嘴二百。
按《申报》后来的记载,刑罚是这样的:敲打杨月楼胫骨一百五十下,掌责阿宝二百下。
杨月楼受刑不过,改口认罪。他供出的是另一个版本的故事:他在演戏的时候见到阿宝,见她“风姿可爱”,就贿赂了照看她的乳母,两人随后私通。捕房又在他家里搜出一盒黑色的药末,气味奇香,被当成春药;阿宝经检验已非处女。
这两样东西——供词和“证物”——成了初审定案的依据。
韦王氏一直在奔走。她去找同宗的族叔,对方不肯帮忙;她只好带着证物自己到官府,声明是自己同意两人成婚的。叶廷眷不为所动。他的理由是:阿宝的父亲是捐了官衔的商人,不可能不知道“良贱不婚”的律条。
案子就这么搁着,两个人继续关押。
没过多久,韦王氏在忧愤中病重去世。
到了十二月,阿宝的父亲从外地回到上海,公开声明自己对这桩婚事并不知情。
事情到了这一步,案子的天平彻底倾斜了:唯一愿意承担责任的人死了,唯一能替这桩婚事作证的人撇清了自己。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规矩下,一桩只有母亲点头的婚事,就这样变成了“诱拐”。
香山籍商人还联名控告杨月楼“淫恶不法”。
五、《申报》介入了
这桩案子之所以没有停在上海县衙的卷宗里,是因为一家报纸。
《申报》1872年4月由英商在上海创办,是中国近代影响最大的中文报纸之一。杨月楼案发生的时候,它才办了一年多,却把这个案子从头跟到尾。
1873年12月29日,《申报》刊登了一篇署名“持平子”的读者来信。信里对官方的处置提出质疑:官方对杨月楼和阿宝的处置,“在粤人以为大快人心,在旁人以为大惨人目”;月楼虽然难辞其咎,但“似尚不比于抢盗”,为什么要敲击胫骨?信里说,月楼与阿宝的婚事是“受母命,倩媒妁,具婚书,得聘礼,而后迎娶合卺”,一切合乎婚嫁程序;并认为“即令阿宝私通月楼,亦当候其父自行处置”,族党和官府不该代为惩办。
这封信一出,主张严办的粤商一方大为愤怒,撰文回击:援引良贱不婚的律条,重申“月楼一优伶耳……至微至贱”,并称此事是“奸淫大恶”,现在的刑罚不但不重,反而是“轻恕发落”。
《申报》把两边的话都登了出来,看上去不偏不倚。但它自己写的一篇《中西问答》,把态度露了出来。这篇文章引西方报纸的报道说:杨月楼在问供之前,拇指已被吊悬近一夜,肩膀两骨扭坏到不能动;吊悬的时候还用木枷压住头颈,几乎不能呼吸,后来花了钱才松开。文章末尾那句是:“西方国家均无如此之刑罚。”
1874年5月27日,《申报》又刊出《英京新报论杨月楼事》,转引伦敦报纸的消息:上海民间风传有势力者请求知县务必把杨月楼置之死地,并许诺“若果能杀杨,则贿以二万银数”;同一时期,一个叫瞿茂和的人与人和奸,仅杖一百即释放。文章最后说,这“或系奸民风传”,想来上海县尊断不会出此手段。
话是这么写的,消息已经传出去了。
六、松江复审
1874年5月,《申报》刊出杨月楼在松江复审的情形。
杨月楼从上海被解到松江,太府提审,他磕头哀求伸冤。知府见了,觉得可怜,把案子交给娄县知县复审。
娄县知县责他二百下,逼他不得翻供,最后以“诱拐良家女子”论罪。按例,诱拐良家女子为妻,拟军遣之罪。
官方定谳,杨月楼以诱拐结案,判远徙。
七、两个人的下场
结局落在了两个人身上,方向完全不同。
杨月楼算是运气好的那一个。判决不久,光绪登位,清廷大赦,他的罪名得到援免。1875年7月26日,《申报》刊出消息:杨月楼所判军遣之罪,适逢恩赦,按察司核明,虽属罪有应得,但可援免,只待批复即可释放。
阿宝的记载有两个版本,都不好。一个版本是《申报》的报道:阿宝被发交普育堂择配,一位年已七旬有余的孙姓老人到堂申言,说自己没有妻室、有资产,想娶阿宝——这就是当时的“官媒择配”,由官府出面给无家可归的女子指婚。另一个版本说她被父亲逐出家门,此后下落不明。两个版本都没有留下她自己的话。
案子结了,杨月楼还是回去唱戏。因为他身上的名气和这桩闹得人尽皆知的官司,观众反而更多了。戏院老板让他接连演了三天,场场爆满。
这也把官府惹恼了。知县怒其招摇,饬差役拿办。杨月楼事先听到风声,逃了。
从那以后,他在上海没有再正式登台。1879年4月30日《申报》消息,他应北京著名京剧演员程长庚之邀北上献艺,此后在北京成名,终成一代名伶。
八、这桩案子里真正的“罪”
一百五十多年后回头看,这桩案子里被写成“罪”的东西,其实是一件很轻的事:一个戏子按规矩娶了一个商人的女儿。有媒,有婚书,有聘礼。唯一“错”的地方,是那个戏子的身份在律条里被归进了“贱”。
这桩案子里真正沉重的部分,是它怎么被变成“罪”的。族党要脸面,去告了一个“拐盗”;知县带有乡党立场,一上手就动刑;刑罚逼出一份假的供词,假的供词又配上两件“证物”,于是案子“成了”。
一百多年前的上海县衙,一个知县同时管着侦、审、判、罚,没有陪审团,没有分开的公诉人和法官,也没有独立的辩方。所以那桩婚事是不是罪,从头到尾只取决于一个人的判断。
英语世界的读者认识中国古代断案,多半是通过一套小说——荷兰外交官高罗佩(Robert van Gulik)写的狄公案。小说里那位县令既是侦查的人,也是审案的人,还是量刑的人;1873年上海的这位知县扮演的正是同一个角色,只不过他手里多了租界的巡捕,头上多了一份刚刚办起来的报纸。
顺便说一句:这桩案子后来和“刺马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等一起,被哄传为所谓“晚清四大奇案”。它的情节其实并不扑朔迷离——真正值得看的,是一桩合乎礼数的婚事,怎样在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夹缝里被做成了罪案。
有意思的是,这桩案子的走向,最后不是由官府决定的,而是由一份刚办了一年多的报纸决定的。它把堂上的口供、把西文报纸的描述、把“西方国家均无如此之刑罚”这句话,一起放到了上海市民眼前。官府照样判了,阿宝照样被送进善堂,可这桩案子从此不再只是案卷里的一页。
那几年,上海的报纸上天天在争一件事:一个唱戏的,到底有没有权利娶一个茶商的女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