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0日夜里十点半,西安长安区的学府大道上,一辆红色小轿车撞倒了前面同向骑电动车的女人。
车停下了,司机也下了车。他没有打电话叫救护车。他回到车边,从随身带的包里,摸出了一把刀。
这桩案子在中国被反复讲起,因为它简单到令人窒息:一个二十一岁的音乐学院大三学生,撞倒了一个二十六岁的农村女人,然后把她杀了。
真正难回答的,不是“他该不该死”,而是那几分钟里,这个学音乐的年轻人到底在想什么。

一、两个人
先把名字放回各自的位置上。
死的女人叫张妙,二十六岁,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北雷村人,四年前出嫁到同乡的宫子村,家里有一个两岁半的儿子。那天晚上,她骑着电动车回家。
西安南郊的长安区,那几年正在变成一片大学城。西北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的新校区一个接一个地建在原来的庄稼地里,马路修得很宽,路灯却常常不亮。学府大道就是其中一条:一边是学校围墙,一边是村子。张妙那天晚上走的正是这条路——她从干活的城里往家走,宫子村和北雷村都在附近。
撞她的人叫药家鑫,二十一岁,西安人,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那天晚上,他开着一辆红色雪佛兰科鲁兹(车牌陕A419N0),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送完女朋友,往市区走。
十点三十分左右,车子撞上了前方的张妙。
药家鑫下了车,看到张妙侧躺在地上,发出呻吟。他后来供述当时的心情,只有一句话:“天太黑,我不清楚她伤的程度,心里特别害怕、恐慌,害怕她以后无休止地来找我看病、索赔。”
他怕的不是撞了人,而是撞了人之后那一串说不清的麻烦。据案卷记载,他想到的是“农村人难缠”。
于是他从随身带的包里,取出一把单刃尖刀。
这里有个细节值得停一下:那把刀不是在现场找的,是他本来就带在车上的。也就是说,那一刻他手里恰好有这个东西。
二、那几分钟
车祸发生之后发生了什么,家属和官方各说得出一部分。
张妙的丈夫王辉后来从警方那里听到的说法是:车祸之后,妻子还睁着眼睛,左腿骨折,后脑磕伤。按照这个说法,那时候还有时间——一条电话线、一辆救护车,事情可能完全是另一个样子。
但这是家属转述。官方认定的死因是刀伤:经法医鉴定,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亡,当场死亡。
这里要说的是事实,不是假设。法医鉴定的死因是刀伤,不是车祸——撞倒这一下,没有要她的命,这一点在本案里没有争议。剩下的问题只有一句:一个人在撞倒别人之后,手里有刀、心里有怕,为什么选择了刀,而不是那句最简单的“我送你去医院”。
至于刀数,一审庭审时已经查明:法医鉴定是六刀。此前社会上一直流传“八刀”的说法,法院在庭上把这一项改了过来。这个数字的出入,后来也成了这桩案子里被反复引用的一个细节——因为它说明,在舆论已经把这桩案子讲了很多遍之后,法庭上的事实还需要重新核对一遍。
伤人的过程只有一句就够,写多了是猎奇。要紧的是它之后发生的事。
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开出没多远,他因为“心里发慌,手打颤、脚也不听使唤”,在翰林路郭南村口又撞伤了两名行人。这一次他没跑掉,被赶上来的村民和群众堵住了。交警赶来,暂扣了肇事车辆,把伤者送医院。
到这一步,警方手里还只有一起交通肇事逃逸,和一起连续撞人。
三、第三天
十月二十二日,交警大队和派出所分别找药家鑫询问:张妙被害一案,是不是他干的。
他否认了。
第二天,十月二十三日,他把实情告诉了父母,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害张妙的事实。
这一段是整桩案子的枢纽。他确实自首了,这一点后来被一审法院明确认定;可这自首来得太晚——晚到警方已经找上门问过两次话。自首的“价值”,从此成了控辩双方争得最凶的地方。
自首在中国刑法里是一个明确的从宽情节,但它从宽的分量要看具体情况:是主动投案还是被找上门,是如实供述还是避重就轻,都要一并计算。药家鑫的情形里,警方已经就张妙被害一案问过他两次,他当时都否认;直到第三次,他才在父母陪同下走进公安局。辩方强调,他毕竟是自己来的、如实说了;控方和被害方则强调,这个机会本来就不该算在他头上——如果不是那起连撞两人的事故把车扣下、把人扣住,谁会想到撞人的和杀人的是同一个人?
四、“激情杀人”这四个字
2011年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能容纳五百人的大法庭坐满了,光是旁听的大学生就近四百人。张妙的父母和丈夫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出庭;那个两岁半的孩子没有来。
法庭上,药家鑫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都表示“没有异议”。他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向被害人亲属下跪,说愿意和父母尽最大努力赔偿,并当庭递交了悔过书。
他的辩护人提出的说法,是“激情杀人”。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一组材料:他从小获得的各种奖励十三份,同学联名写的请愿书,用来证明他平日表现良好。
“激情杀人”这四个字,是这桩案子里传播最广、争议也最大的一个词。它的意思本来很具体:行为人在一时激愤的情绪下实施犯罪,事先并没有确定的杀人动机和目的。可这一案里,受害者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谁去激怒他——她只是在回家的路上被撞倒了,然后躺着。
这个词一出来,网上的反应非常激烈。有人反问:那我们是不是也可以“激情”一把,去捅他一刀,然后不负责任?
与此同时,另一边的声音也在往外冒。有学者在电视上分析他的心理状态,把连刺数刀解释成一种机械的、替代性的动作;也有几位高校教授联名呼吁,希望不要判他死刑。这些话一出来,舆论更加汹涌:一面是要求严惩的声浪,一面是“免死”的呼吁,夹在中间的是两个普通家庭。后来有法学者评论,整个事件里,张家和药家其实都是受害者——两家人都被反复曝光、评论甚至谩骂,正常的日子早就被打碎了。
一审宣判那天,法院把这个词否掉了。
五、两个结论
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法院的认定写得很直白:药家鑫开车将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其胸、腹、背等处数刀,“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至于自首——法院承认他构成自首,但“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
药家鑫提出上诉。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年6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在西安被依法执行死刑。
从4月22日一审判死,到6月7日执行,中间隔了一个半月。这一段在中国是有讲究的:死刑不是判下来就能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死,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还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过了,才能执行。所以中国的一桩死刑案,从判决到执行之间往往要经过两级复核。
对英语读者来说,这一点和美国的流程不太一样:美国是陪审团定罪、法官量刑,之后还有州最高法院、联邦法院一轮轮上诉,一个死囚可能在死囚区待上十几年。中国走的是另一条路——复核权集中在最高法,时间短,但审查是双重的。
这里还有一个细节值得记下。药家鑫案发时二十一岁,执行死刑时二十一岁零七个月。中国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而对已满十八周岁的年轻人,没有这条豁免。一个二十一岁的生命和一个二十六岁的生命,就这样被同一起案子绑在了一起。
六、案子结束之后
判决和执行并没有结束这桩案子。
2011年5月底,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在微博上说,他给张妙的父母留下了二十万元,做养老之用。可这笔钱后来被退回。第二年,张妙的家人到法院起诉药家,要求兑现这二十万元;药家一方认为这二十万并非药家鑫的“遗赠”,而是药庆卫自己的赠与,张家的起诉理由并不成立。这场官司后来被原告撤回。
这一段之所以值得写出来,是因为它说明了一件事:案子判了,两个家庭仍然被舆论困在里面。一个失去了女儿和一个两岁半孩子的母亲;一个失去了儿子。谁也没有走出来。
再回到2010年10月20日夜里那几分钟。
药家鑫不是一个被逼到绝境的人——他撞的是一个人,不是一个仇人;他也不是一个天生的恶人——他从小拿过一摞奖状,同学愿意为他联名。可就在那几分钟里,他做了一个把自己也一起毁掉的选择。
法院说这不是激情杀人。更接近事实的说法或许是:那既不是激情,也不是预谋,而是一个人在慌乱中,对“麻烦”做出的反应。他怕的不是眼前这个受伤的女人,而是她背后那串可能会没完没了的麻烦。
他用一把刀,换来的是一个更大的麻烦,大到他自己也收不了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