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白色宝马停在路口等红灯,车里三个人,司机姓王。
后面来了一辆玛莎拉蒂越野车,撞上去的时候,时速一百二到一百三十五。
从追尾到整辆车烧起来,中间没有几秒。
宝马车里的人,两个没能出来。

2019 年 7 月 3 日,河南永城,晚上七点多,东城区一家烤串店。
三个年轻人吃完出来。谭明明开车,一辆豫NE5S55 的玛莎拉蒂莱万特,刘松涛、张小渠坐后排。这三个人的血液酒精含量,后来在鉴定报告上写得很清楚:167.66 毫克每一百毫升、231.10、170.36。
中国的醉驾标准是 80 毫克每一百毫升。三个人都超过了两倍。
车从沱滨路开出去,走文化路,再拐上花园路。
这条路线,后来在起诉书里被一段一段写下来,因为它在花园路上出了一件很怪的事:一辆车,在一条不宽的城市道路上,连续剐蹭了六辆停在路边的车,又撞了一辆迎面开来的车,再撞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车。一共八辆。
八辆车,一条路。任何一次剐蹭都足以让人清醒,可这辆车没有停。
它最后是自己停下来的——不是踩了刹车,是前后左右都被车挡住了,开不过去。
被撞的车主和周围的群众围上来。有人拍车窗,有人喊,有人掏手机。
就在这个时候,坐在后排的两个人对她说了一句话。
那句话后来被法院写进了判决书:让谭明明赶紧离开。
她照做了。
车重新发动,从人堆里挤出去,沿花园路、车集路,往东外环路方向跑。那条路上有路灯,有夜市,有骑着电动车回家的人。
东外环路和永兴街的交叉口,一辆宝马正在等信号灯。
它等的是一个红灯。
撞上它的那辆车,没有减速。
要理解这起案子为什么最后判成那个结果,得先弄清楚一件事:这辆车在被拦下来的那一刻,到底还算不算一起交通事故。
在中国的刑法里,开车撞死人,最常见的是交通肇事罪。这个罪名的前提是过失——你不想撞,你疏忽了,你看错了,你反应慢了。过失致人死亡,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三到七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七年以上。撞死两个人,最高也就七年这条线。
但还有另一个罪名,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个罪名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里。它管的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性质相当的、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方法。它的法定刑重得多: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到十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个罪名之间,隔着的不是撞了几个人,是心里在想什么。
过失,还是放任。
这三个字,是这起案子全部的重心。
案发当晚,被撞的宝马车里坐着三个人:葛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是司机,车是他的。鉴定报告里有一行字:被害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0 毫克每一百毫升。
他没喝酒。他在等红灯。
撞击之后,宝马车起火。两个坐在车里的人没能出来,王某某被救出,伤情鉴定是重伤一级。
那辆玛莎拉蒂也毁了。谭明明自己重伤二级,刘松涛重伤二级,张小渠轻伤一级。三个人都在医院里躺了很久。
被撞的车一共九辆(包括那辆玛莎拉蒂),其他车辆损失十万余元。
事故之后的那几天,永城的贴吧和微博上,流传着各种版本:谁家的女儿、什么背景、那辆车是谁的。这些说法大部分没有出处。后来在法庭上被确认的,只有几行干巴巴的事实:三个人在烤串店聚餐饮酒,谭明明开车,车速一百二到一百三十五,撞上了一辆停着等红灯的车。
有钱、年轻、豪车、醉驾、三条人命——这几个词凑在一起,案子还没开庭,判决就已经在评论区里下过好几遍了。
这也是这类案子最难的地方:舆论先给了一个答案,法院再给一个答案,两个答案不一样,就有人不信。
2020 年 1 月 16 日,案子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开庭。
起诉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认为,三个人都构成这个罪,谭明明是主犯,刘松涛、张小渠是从犯。
开庭那天,谭明明在庭上哭了很多次。她说自己羞愧、悔恨,还说了一句话:
“喝酒后我自己开车上路,我就不受控制了。”
这句话是辩护的支点,也是全案最要命的一句话。
辩护方想说的事情其实很朴素:一个人喝到 167 毫克,她的判断力、反应、对后果的预估,都已经不是正常状态。她不是想要撞人,她是根本没想到会撞人。这叫过失。既然是过失,就应该按交通肇事罪来办。
这个逻辑在别的案子里成立过。醉驾撞死人,绝大多数定的是交通肇事罪。
但这一次,法院看的是另一段时间——不是撞上宝马的那三秒,是那三秒之前的十几分钟。
在那十几分钟里,她做了一串动作:
剐蹭了八辆车。被群众拦下。听到后排说“赶紧离开”。然后踩下油门,从人群里冲出去,在市区道路上把车开到一百二以上。
法院在判决里的表述是: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劝阻,继续驾车冲撞逃离,在市区内高速行驶,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和财产损失,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这六个字是关键。
第一次剐蹭,可以叫过失。第二次,也可以。可到第八次,到被人围住、被拍车窗、被喊停之后还踩下油门,那就不再是“没想到”,而是“想到了,还是要走”。
法律上管这个叫间接故意:不追求结果,但结果来了也不在乎。
一个人喝醉了,还能把车从人堆里开出去,还能在市区把速度提到一百二——这两件事本身就说明,她的控制能力没有她说的那么差。
后排那两个人的位置,也很有意思。
刘松涛的酒精含量是 231.10,三个人里最高的。张小渠 170.36。
按判决书的记载,撞了八辆车被拦下的时候,是这两个人让谭明明赶紧走的。法院的认定是:二人与谭明明共同饮酒后,对谭明明酒后驾车不予劝阻,在发生事故后又怂恿谭明明驾车逃逸,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于是他们成了共同犯罪里的从犯。
这个认定在中国刑法里不算新鲜,但对不熟悉的人来说,需要解释一句:一个人没开车、没碰方向盘,也可能构成这个罪。因为他起了作用——不是物理上的作用,是心理上的推动。共同饮酒不劝阻,是制造风险;事故后怂恿逃逸,是把风险推到不可收拾。
这也是为什么判决之后,很多开车的人开始记住另一句话:不要劝酒,也不要劝人跑。
2020 年 11 月 6 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宣判。
谭明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松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张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个人当庭都说没有异议,没有上诉。
无期,不是这个罪名的最重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最高可以判死刑。这一点,判决之后在网上的争论里被反复提起:两条人命,为什么不是死刑?
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什么,判决书和后续的答记者问里能看出几条:
一是赔偿。审理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与被害方分别达成了和解协议。在中国刑事诉讼里,这类案件允许当事人和解,达成和解的可以从宽处理——这不是“花钱买命”,但客观上,赔偿与谅解确实是量刑时会被写进判决的一个因素。
二是认罪。三个人当庭认罪,没有异议,不上诉。
三是身份。谭明明是直接实施者,是主犯;另外两个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四是她自己也重伤。这一条在量刑里不是决定性的,但它在案卷里。
死者家属里的程女士,在宣判当天对记者说了一句话:相信司法公正,尊重判决结果。
这句话被很多报道引用。它不激烈,也不圆满,就是一个家属在法院门口能说出来的话。
另一头,宝马车司机王某某还在医院里。重伤一级,意味着他活下来了,但“活下来”和“好起来”是两件事。
案子到这里就算完了。法律上完了,人的日子没有。
有一个细节,我一直没能在任何一份权威通报里找到答案:那八辆被剐的车,在被撞之后的那几分钟里,车主们是什么反应。
有人追着车跑。有人拍打车窗。有人可能只是站在原地,看着那辆车倒了一下,又一脚油门窜出去。
他们大概都想过同一件事:这人怎么还敢开。
这个问题,其实在案发前就已经有答案了——在烤串店里,在那三杯酒被端上来的时候,在有人说“我送你”而没有人说“别开了”的时候。
那辆车从花园路开到东外环路,大概一公里多。一公里多的路,八辆车,十几分钟,几十个人拦过它。
没有一次拦住。
红灯拦住了那辆宝马。它没能拦住后面那辆。
(本文事实依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11 月 6 日一审宣判通报、央视网与中国新闻网同日报道、央广网 2020 年 11 月 7 日报道、中国经济网转载商丘中院通报。案发具体时刻、饮酒种类与数量,权威通稿未载,文中不作推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