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品简介
《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4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亦详加论述。本书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是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或加注释,或予以增补,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曾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
- 洗冤集录全文阅读
- 序·序
- 卷一·条令
- 卷一·检覆总说上
- 卷一·检覆总说下
- 卷一·疑难杂说上
- 卷二·疑难杂说下
- 卷二·初检
- 卷二·覆检
- 卷二·验尸
- 卷二·妇人
- 卷二·小儿尸并胞胎
- 卷二·四时变动
- 卷二·洗罨
- 卷二·验未埋瘗尸首
- 卷二·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 卷二·验坏烂尸
- 卷二·无凭检验
- 卷二·白僵死瘁死
- 卷三·验骨
- 卷三·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 卷三·自缢
- 卷三·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 卷三·溺死
- 卷四·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 卷四·自刑
- 卷四·杀伤
- 卷四·尸首异处
- 卷四·火死
- 卷四·汤泼死
- 卷四·服毒
- 卷四·病死
- 卷四·针灸死
- 卷四·札口词
- 卷五·验罪囚死
- 卷五·受杖死
- 卷五·跌死
- 卷五·塌压死
- 卷五·外物压塞口鼻死
- 卷五·硬物致死
- 卷五·牛马踏死
- 卷五·车轮拶死
- 卷五·雷震死
- 卷五·虎咬死
- 卷五·蛇虫伤死
- 卷五·酒食醉饱死
- 卷五·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 卷五·男子作过死
- 卷五·遗路死
- 卷五·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 卷五·死后虫鼠犬伤
- 卷五·发冢
- 卷五·验邻县尸
- 卷五·辟秽方
- 卷五·救死方
- 卷五·验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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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一·条令
- 卷一·检覆总说上
- 卷一·检覆总说下
- 卷一·疑难杂说上
- 卷二·疑难杂说下
- 卷二·初检
- 卷二·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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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小儿尸并胞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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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洗罨
- 卷二·验未埋瘗尸首
- 卷二·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 卷二·验坏烂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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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二·白僵死瘁死
- 卷三·验骨
- 卷三·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 卷三·自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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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四·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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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四·杀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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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五·验罪囚死
- 卷五·受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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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五·蛇虫伤死
- 卷五·酒食醉饱死
- 卷五·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 卷五·男子作过死
- 卷五·遗路死
- 卷五·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 卷五·死后虫鼠犬伤
- 卷五·发冢
- 卷五·验邻县尸
- 卷五·辟秽方
- 卷五·救死方
- 卷五·验状说
- 序
- 条令
- 检覆总说上
- 检覆总说下
- 疑难杂说上
- 疑难杂说下
- 初检
- 覆检
- 验尸
- 妇人
- 小儿尸并胞胎
- 四时变动
- 洗罨
- 验未埋瘗尸首
- 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 验坏烂尸
- 无凭检验
- 白僵死瘁死
- 验骨
-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 自缢
-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 溺死
-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 自刑
- 杀伤
- 尸首异处
- 火死
- 汤泼死
- 服毒
- 病死
- 针灸死
- 札口词
- 验罪囚死
- 受杖死
- 跌死
- 塌压死
- 外物压塞口鼻死
- 硬物致死
- 牛马踏死
- 车轮拶死
- 雷震死
- 虎咬死
- 蛇虫伤死
- 酒食醉饱死
-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 男子作过死
- 遗路死
-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 死后虫鼠犬伤
- 发冢
- 验邻县尸
- 辟秽方
- 救死方
- 验状说
- 《洗冤集录》原序
- 《洗冤集录》一·条令
- 《洗冤集录》二·检覆总说上
- 《洗冤集录》三·检覆总说下
- 《洗冤集录》四·疑难杂说上
- 《洗冤集录》五·疑难杂说下
- 《洗冤集录》六·初检
- 《洗冤集录》七·覆检
- 《洗冤集录》八·验尸
- 《洗冤集录》九·妇人
- 《洗冤集录》附·小儿尸并胞胎
- 《洗冤集录》十·四时变动
- 《洗冤集录》十一·洗罨
- 《洗冤集录》十二·验未埋瘗尸首
- 《洗冤集录》十三·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 《洗冤集录》十四·验坏烂尸
- 《洗冤集录》十五·无凭检验
- 《洗冤集录》十六·白僵死瘁死
- 《洗冤集录》十七·验骨
- 《洗冤集录》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 《洗冤集录》十九·自缢
- 《洗冤集录》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 《洗冤集录》二十一·溺死
- 《洗冤集录》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 《洗冤集录》二十三·自刑
- 《洗冤集录》二十四·杀伤
- 《洗冤集录》二十五·尸首异处
- 《洗冤集录》二十六·火死
- 《洗冤集录》二十七·汤泼死
- 《洗冤集录》二十八·服毒
- 《洗冤集录》二十九·病死
- 《洗冤集录》三十·针灸死
- 《洗冤集录》三十一·札口词
- 《洗冤集录》三十二·验罪囚死
- 《洗冤集录》三十三·受杖死
- 《洗冤集录》三十四·跌死
- 《洗冤集录》三十五·塌压死
- 《洗冤集录》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 《洗冤集录》三十七·硬物瘾()〔HT〕死
- 《洗冤集录》三十八·牛马踏死
- 《洗冤集录》三十九·车轮拶死
- 《洗冤集录》四十·雷震死
- 《洗冤集录》四十一·虎咬死
- 《洗冤集录》四十二·蛇虫伤死
- 《洗冤集录》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 《洗冤集录》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 《洗冤集录》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 《洗冤集录》四十六·遗路死
- 《洗冤集录》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 《洗冤集录》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
- 《洗冤集录》四十九·发冢
- 《洗冤集录》五十·验邻县尸
- 《洗冤集录》五十一·辟秽方
- 《洗冤集录》五十二·救死方
- 《洗冤集录》五十三·验状说
洗冤集录成书背景和后世评价
成书背景
《洗冤集录》是南宋宋慈(1186—1249)所著的法医学专著,成书于淳祐七年(1247年)。宋慈字惠父,建阳(今福建南平)人,嘉定十年进士,历任广东、湖南、江西等地提点刑狱官,长年从事司法审判与检验工作。他深感当时检验工作草率、胥吏作弊、冤狱频生,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成书五卷,分五十三目。书名"洗冤",意即洗雪冤屈。
全书内容极为系统:包括检验总论(检复总说、疑难杂说等)、验尸(初检、复检、验妇人尸、验小儿尸、验骨)、验伤(殴伤、咬伤、烫伤、他物伤)、验中毒(服毒、中虫毒、中蛇毒、酒毒)、验死因(缢死、溺死、杀死、烧死、冻死、饿死、雷击死)、验现场、验凶器,乃至验胎、验病、验骨亲等。其中对尸僵、尸斑、缢沟、溺死者口鼻泡沫的鉴别,以及"以银针验毒""以红油伞验骨伤"等方法,都相当符合现代法医学的原理。
宋慈在书中反复强调检验的责任与程序,主张"凡验官,不可差出非人",要求检验者亲临现场、细察伤痕、慎重断定,反对敷衍与作伪。这种严谨的态度,使此书不只是一部技术手册,也是一部职业伦理的宣言。
宋慈一生四次担任提点刑狱官,长期在广东、湖南、江西等地审理案件。他自述每见狱案差错,不胜痛心,故遍览历代刑狱著作,结合自己的检验经验,于淳祐七年编成此书,目的很明确:给基层验尸者一本可以照着做的实用手册。
后世评价
《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最早的系统法医学专著,比西方同类著作早三百余年,在世界法医学史上占有开创性地位。它自问世后即被奉为检验的经典,历代翻刻、增补、注释不断,元有《平冤录》《无冤录》,清代更有《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等官定本,成为办案检验的必备依据。
它还流传到朝鲜、日本、越南等东亚国家,对当地的司法检验制度产生了直接影响,是中华法系技术层面输出的典型例证。现代法医学界公认宋慈为"法医学之父"。他"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的论断,至今仍是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据与检验重要性的经典表述。一部十三世纪的著作能有如此持久的生命力,本身就是对其科学性的最好证明。
它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专著,比意大利费德罗的《医生的报告》早了三百五十多年。书中所述验尸方法、中毒鉴别、生前死后伤的区别、骨骼命名等,多与现代法医学原理相合。此书元明以后被奉为检验的圭臬,传入朝鲜、日本与越南,朝鲜还据以编成《无冤录》,其影响远播东亚。
此书的体例也值得注意:它不引经据典地泛论,而是按检验的实际程序逐项说明,从到场勘验、验尸方法、验伤、验骨到验毒,每一类都列出具体的操作与判断标准,还附有"验状"的格式与案例。这种以实用为先、以程序为纲的写法,使它成书之后成为基层检验人员的工具书,元明二代更以官令颁行,成为检验标准。它的科学性在于重观察、重实证、重复核,这在中古时代的著作中是很少见的。
